来源: 时间:2022-04-24 15:35:00 阅读量:
近日,城固法院依法裁定准予对一家污染企业强制执行罚款20000元。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城固分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位于柳林镇崔家山街的某公司露天堆放生产原料,未按要求建设配套物料厂房有效防止粉尘污染,遂依法向其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收到处罚决定后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在城固环保分局催告后亦未主动履行罚款义务,城固环保分局向城固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城固环保分局对该公司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行政行为合法,依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放、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执行行为的案件后,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如行政行为合法,则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
生态环境保护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业,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六项原则之一。对于不严格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损害生态环境的企事业单位,人民法院坚决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作出的行政行为,以强制执行力保障法律的贯彻实施。
作者:陈德强 李茹
编辑:王晨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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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