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他人购买毒品构成共同犯罪,应当对全部的毒品数量负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经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决书采纳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量刑建议,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收到判决后,王某不服上诉,2022年1月,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王某欲前往西安市购买毒品,请求韩某驾车带其前往,韩某提出让王某帮其购买20克毒品,王某表示同意,后韩某驾车载王某前往西安市,途中,王某与吴某联系商议以10800元的价格购买20克冰毒,并将所购冰毒放置于指定位置,由王某自取。期间,韩某向王某转款9200元,王某出资1600元,合计10800元经王某通过支付宝转给吴某。后吴某通过微信告诉王某毒品放置在西安市未央区某地下停车场轿车前轮车胎下,王某按照吴某提示,在该位置取到冰毒后上车与韩某欲离开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从二人驾乘车辆内查获毒品疑似物2包,净重24.91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法律适用:
“这24克毒品不能全部算在我头上,我只买了5克,其余的是韩某买的,非法持有10克冰毒才构成犯罪,我不认罪。”这是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被告人王某在庭审中的辩解,在此之前,金台区人民检察院承办案件的检察官与法律援助律师已经多次前往看守所向王某宣讲法律、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但其仍然固执己见,不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王某也因此失去了从宽量刑的机会。

首先,根据2015年5月18日最高法《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15】129号)的规定:“受以吸食为目的的购毒者委托,为其介绍联络贩毒者,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一般与购毒者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同犯罪”。
本案中,王某受韩某请托,为其联系购买毒品并共同出资、共同前往西安取得毒品后被现场抓获,其主观上明知购买的是毒品,客观上共同持有24.91克毒品,行为符合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构成要件,符合《会议纪要》的规定,亦符合共同犯罪的基础理论,王某、韩某二人应当对其二人共同购买的毒品总量负刑事责任。
其次,根据2019年10月24日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认罪”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认罚”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表现为接受人民检察院拟作出的起诉或不起诉决定,认可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从宽”幅度的把握上,应当区别认罪认罚的不同诉讼阶段,对查明案件事实的价值和意义、是否确有悔罪表现,以及罪行严重程度等,综合考量确定从宽带额限度和幅度。在刑罚评价上,主动认罪优于被动认罪,早认罪优于晚认罪,彻底认罪优于不彻底认罪,稳定认罪优于不稳定认罪。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一般应当大于仅有坦白,或者虽认罪但不认罚的从宽幅度。
本案中,王某能够做到如实供述案发经过,但其借由自学到的片面法律知识,在承办检察官与值班律师前往看守所多次耐心讲解、法庭上法官对其释法说理的情况下,仍然坚称自己不构成犯罪,也因此失去了认罪认罚从宽量刑的机会,庭审后依然不服上诉,最终被驳回上诉,处以刑罚。其行为不但推拒了个人从宽处罚的机会,而且浪费了司法资源。

检察官提醒:
沾染毒品,毁灭人生。本案中的王某,不但因吸毒摧毁了自己的生活,无正当工作,与亲人关系恶劣、形同陌路,而且因吸食毒品无法正常照顾年仅两岁的孩子,在其被抓获前,甚至用各种零售饮品代替奶粉喂养,影响婴幼儿的正常生长发育,其被抓获后仍不思悔改,歪曲解读法律,导致失去从宽量刑机会。纵观本案,王某为人女不能尽孝年迈父母,为人母不能照料年幼孩子,酿造了家庭的悲剧,这一切的根源均是由于沾染毒品,成瘾失控。检察官在此提醒: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作者:陈楠、杨薇
编辑:樊婧
责编:郑黎波
主编: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