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西部法制报 时间:2021-12-10 16:00:35 阅读量:
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发布残疾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经安康市白河县人民法院一审、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的高某琴等人诉高某明共有物分割纠纷案入选。这是我省唯一入选案例。
高某明与高某琴系同胞兄妹,二人及高某琴的两个子女均在高某琴父亲的户籍内,且高某明肢体2级残疾,其妻视力1级残疾。2017年5月,高父与镇政府签订易地扶贫搬迁协议和旧宅基地腾退协议,享受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政策补助共计12.5万元、旧房宅基地腾退补助共计5万元,款项均汇入高某明指定的账户。此后,高某明用该款项购买房屋一套,该房屋系该户唯一住房。随后,高某琴等人起诉,请求高某明支付移民搬迁款和旧宅基地腾退款共10.5万元。
白河法院一审认为,易地扶贫搬迁政策和旧房宅基地腾退政策,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基本居住权,高某明按照政策购买住房,且该住房为该户唯一住房;高某琴等人与高某明、高父均享有该房屋的居住权,在该房屋未被处置的情况下,不能主张返还已享受政策资金,遂判决驳回高某琴等人诉讼请求。安康中院二审认为,涉案款项是政府为解决贫困户基本住房问题的特定款项,具有专款专用的性质,高某琴分割款项用于生活开支的主张,与政府发放该款项的特定用途相悖,遂维持一审判决。
该案入选典型意义在于,其既涉及残疾人的居住权,又涉及扶贫安置政策的具体落实。法院判决驳回高某琴等人的诉请对保障残疾人的居住权益、对落实国家扶贫政策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