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法院:申请离婚登记受阻转而诉讼离婚能迅速达到目的吗?

来源: 时间:2021-12-03 17:26:51 阅读量:

富平法院:申请离婚登记受阻转而诉讼离婚能迅速达到目的吗?

 

民法典实施以来,婚姻登记机关“离婚冷静期”的设置,使一些急于解除婚姻关系的当事人转而至法院诉讼离婚,诉讼离婚真得就那么容易离了吗?

我们先看一起案例:富平法院家事审判庭近期审理了一起这样急于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案。原被告双方均系高校工作人员,于2020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于2021年5月生有一子。双方以家庭矛盾突出无法继续生活,且已对子女财产分割达成协议为由,坚决要求法院立即出具调解书解除婚姻关系。

案件调解过程中,双方均颇为急躁,都表现出必须离、坚决离的强硬态度,并且坚称其懂法,女方作为原告起诉,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均达成了一致意见完全符合法律程序。承办法官经详细了解到:双方系大学同学,相恋7年后结婚,现就职于同一所高校,产生矛盾的根源在于女方产后情绪不稳定,加之双方未能妥善处理孩子出生后的家庭矛盾,故决定离婚。承办法官判断该婚姻非“死亡婚姻”,从夫妻感情维系、子女养育、家庭矛盾处理等方面对双方进行了“面对面”、“背对背”调解和辨法析理,并通过微信进行进一步“调和”,最后双方和好撤诉。

法官提醒

民法典实施后,在婚姻登记机关离婚“受阻”因而至法院离婚的当事人增多,此类当事人往往都有协商一致的离婚协议,“急切”要求法院出具文书尽快解除婚姻关系。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关于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及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对诉讼离婚的规定,即使当事人有离婚协议并符合起诉程序条件,法院也会从维护婚姻家庭稳定角度对当事人的离婚诉请先行调解并在夫妻感情、子女养育、财产问题及相关联的婚姻家庭关系等方面进行实质审查,审慎审视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区分“危机婚姻”和“死亡婚姻”,充分发挥家事审判对家庭关系的修复、治愈功能,这亦是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基本精神。

 

作者: 毛彩芝

编辑:王晨伟

责编:郑黎波

主编:姚启明

操作选项

字体放大 字体缩小

宽屏阅读

打印文本

分享
分享微博 分享qq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