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阎良法院:交通事故起纠纷法官悉心促调解

来源: 时间:2021-10-29 15:03:21 阅读量:

西安阎良法院:交通事故起纠纷法官悉心促调解

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开展以来,西安阎良法院积极组织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努力把教育整顿的成效转化为推动政法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动力,充分发挥职能职责为群众排忧解难。近日,阎良法院就成功调解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采用调解方法解决此次纠纷,不仅体现“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宗旨,还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让群众切身体会到法律的效率与温度。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机动车成为家家必备的交通工具。行驶在道路上的机动车越来越多,交通事故也随之增多,但很多人尚未意识到为机动车购买保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等到事故发生后,面对沉重的赔偿责任才开始追悔莫及,驾驶人王某就遇到了同样的问题。

王某2020年10月购买一辆小轿车,但未及时购买交强险。2021年2月,王某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时与59岁的张某相撞,后经交警大队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住院治疗30天,花费医疗费30000余元,其中王某垫付25000元。出院后,张某向王某主张剩余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等费用共计40000余元,因协商未果,遂将王某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初期,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极其严重,原告张某主张其年事已高,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身体损害极大,被告王某则认为双方已达成和解即自己赔付25000元,原告现在出尔反尔、漫天要价,自己拒绝赔偿任何费用。

承办法官了解案件情况后,考虑到双方当事人虽然对抗情绪强烈,但是对事故发生均无争议,于是决定从消除当事人的对抗情绪和戒备心理入手,对事情进行剖析,并提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具体适用的条款和法律依据,将双方当事人顺利引导到法律政策的轨道上来,让其知晓各自要求有无道及应当承担的责任,从而让双方信服。经过承办法官多方努力,被告对造成交通事故表示歉意并且愿意赔偿,但是由于经济能力有限希望赔偿金额有所降低,原告看到被告的赔偿诚意后,也表示愿意让步。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王某一次性赔偿原告张某各项损失共计35000元。

对此,承办法官建议,交通事故是意外,但购买保险是保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作为国家唯一强制性要求投保的车险,其意义就在于保障除车主与车辆以外的第三者的基本生命财产安全。车辆驾驶人应提高保险意识,按时为车辆购买保险,保险到期前及时续险,同时行驶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谨慎驾驶,切莫开“快车”、“疲劳车”、“赌气车”。(王芝)

编辑:赵佳欣

责编:郑黎波

主编: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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