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西安市长安区法院——群众提问法官释法 第四期 岗位调动 协议工资如何计算?(图文)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1-04-11 11:10:52 阅读量:

最近与公司发生了一些不愉快,老板的咄咄逼人不知道如何应对,看见贵院的微信内容,一直在帮助大家解决一些疑问,我感觉遇到了救星,我实在是太需要帮助了。我将近期遇到的情况整理如下,希望贵院能给我释法明理,非常感谢!

她的基本情况

我于2019年11月加入现在所在的培训机构,当时应聘的是行政前台,签的也是行政前台的合同,合同三年,试用期3个月。2020年7月我转岗成为班主任,一直到今天,我的问题如下:

「我为群众办实事」西安市长安区法院——群众提问法官释法 第四期 岗位调动 协议工资如何计算?

 

王华一级法官,从事行政诉讼与劳动争议审判工作十余年,多次被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评为办案能手。

1 问:公司以合同并未盖章和公司保管为由拒绝给我我的那份合同,我多次提出要合同,无果。请问这是否合理?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故您所在的公司应当向您交付劳动合同文本一份。

2 问:在我行政前台的实习期结束以后,由公司方面提出的转岗,再给我增加3个月的试用期这是否合理?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您的单位如果增加试用期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3 问:我与人事确定的班主任工作岗位工资构成是底薪+全勤+补助,而公司在我试用期结束后,人事主管和校长单方面决定撤销我的补助,这一点并未与我协商,甚至未提前告知于我,这是否合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虽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如果你们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应该不违反法律规定。

4 问:我因家中有事提前一天向人事主管请假,人事主管及至第二天也未给我回复,我认为已经请假,于是没有到岗。请问这是否算旷工?如果所签订的合同中没有关于旷工的处理方式,我们应当依据什么判定处罚?若合同中未明确规定,甲方可否以拒绝回复我的请假申请为由,用旷工的名义辞退我?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如果您所在单位所制定的涉及劳动纪律方面的考勤制度、请销假制度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办理请销假手续。

5 问:我担任班主任期间公司并未与我签订转岗的合同,但是有薪酬协议。薪酬协议中明确规定会在每年3月之前发放年终奖,并规定了年终奖的计算方式,但直到4月7日,老板只私人发了红包,未说明这是年终奖,且数额低于我应得的年终奖。请问我是否有权利要求公司补齐年终奖?且未签订新的岗位合同这是否合理?

答:因用人单位有权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决定劳动者的收益分配,故企业发红包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至于工作岗位的调整可参照第三条问题的答复意见。

6 问:因为公司的升职空间有限,我打算辞职,但彼时我的年终奖未全部清算,年假也没有休完。公司是否可以因为觉察到我的辞职意愿而变相辞退我并拒绝支付全额年终奖和拒绝批准我的年假?应于3月份之前发放的年终奖迟迟没有发放,我4月份主动要求辞职时,是否有权利要求公司发放全额年终奖和把年假转换成相应的工资补偿给我?

答:《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办理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手续之前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应得的工资。”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如果您的请求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

7 问:若公司以我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变相逼我辞职或者辞退我,而同事均能证明我的工作能力,我可以运用哪些证据维护我的权益?我是否有权利拒绝接受并要求经济补偿?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您可以依照上述法律规定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8 问:合同是公司订立的,若合同本身不合理,违背劳动法,我是否有权要求按照劳动法维护我的权益?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规定:“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您可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编辑:赵瑾

责编:孙钰颖

主编:姚启明

操作选项

字体放大 字体缩小

宽屏阅读

打印文本

分享
分享微博 分享qq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