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1-03-30 20:50:27 阅读量:
近日,镇巴县人民法院泾洋法庭对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进行宣判并当庭送达判决书,但跟以往纯文字判决书不同,原被告双方拿到的是一份“表格式”判决书。
2020年5月22日,被告徐某驾驶三轮载货摩托车在左转弯掉头的过程中,与同向行驶的被告李某无证驾驶的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原告马某)发生碰撞,造成乘坐人马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镇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徐某、李某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马某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被告徐某的三轮载货摩托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巴县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镇巴县中医院住院治疗24天。经诊断原告马某因交通事故造成骨折等。后经司法鉴定为原告马某误工期综合评定为180日,护理期综合评定为120日,营养期综合评定为90日。的经济损失,共计35991.62元。原、被告双方对事实没有争议,仅仅在赔偿数目上达不成一致的意见。
鉴于本案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若采用普通纯文字判决书裁判本案,不仅会造成判决书篇幅冗长影响裁判效率,而且不方便当事人对判决阅读和理解,承办法官遂在本案开庭审理后当庭送达了这份“表格式”判决书。整份判决书呈表格形式,案号、案由、当事人、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答辩、判决事项等条目依序分布在相应的表格里,即条理清晰又未遗漏判决书的基本要素,并且判决书内容精练,重点突出。该判决书不仅简明易懂,而且可即时生成,在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中进行适用,可实现判决书当庭制作、当庭送达,避免当事人多次往返法院,真正做到简案快审,减轻群众诉累。
据悉,该份“表格式”判决书是镇巴县人民法院在积极探索提升审判质量和效率的新途径中的第一次尝试,下一步,镇巴县人民法院将探索继续扩大其适用范围,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开展好“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重要指示精神,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出一份力。
作者:谭学秀
编辑:孙钰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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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