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0-05-06 23:01:54 阅读量:
“唐法官,感谢你们公正办案,二审中院维持原判了,我给您们送锦旗表示感谢。”近日,当事人张某建将一面印有“青天有鉴,司法公正”的锦旗送至镇巴县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手中,对法官秉公办案表示感谢。
2015年11月30日,经第三人赵某平介绍,被告张某建与李某成签订了转让协议书,由李某成(甲方)将镇巴县博爱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爱公司”)转让给被告张某建(乙方)。因经营资金不足,被告张某建及第三人赵某平便邀请原告张某华投资入股,原告张某华看在其姐夫赵某平的情面上便同意参加投资入股,张某华(丙方)与被告张某建(乙方)及第三人赵某平(甲方)于2016年2月6日签订了“入股协议书”,应三方共同要求,三方作为投资人共同投资人民币500万元共同经营镇巴县博爱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三方将入股协议签订后,原告张某华便通过银行于2016年3月28日给被告张某建转款28万元,另给被告张某建现金12万元,共计40万元作为入股款,张某建于2016年3月28日给张某华出具收条40万元收条一张。收条落款处由张某建签字并盖有“镇巴县博爱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印章。后因原告张某华及第三人赵某平发现公司经营亏损,就再未投资了,被告张某建为了公司继续经营发展,便陆续向公司投资。经被告张某建记账结算,公司因经营其结果为亏损。后因博爱公司加工厂房使用的土地及办公房屋存在争议,被告张某建及第三人赵某平诉讼到本院经调解将博爱公司退回给李某成。在经营博爱公司期间,张某建与赵某平及张某华又商议注册登记了镇巴利生生物制茶有限公司,原告张某华在博爱公司和利生公司中均以其子张某武的名义参与公司经营活动。后因国家政策和市场原因,致使利生公司产品滞销,导致生产停产,后来就只有被告张某建一人照看公司的设备和原材料及产品,经被告张某建一人记账结算为亏损,但被告张某华及第三人赵某平对被告张某建的结算不予认可。
在诉讼中,原告张某华和被告张某建及第三人赵某平均未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由有资质的组织结构对三人合伙经营的两个公司收支账务进行清算。故原告张某华诉请被告张某建返还入股投资款40万元本息的诉讼请求,其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法予以驳回。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入股享有权益的背后是对等责任的风险,意味着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为了公司的发展,确保股东的股权利益,只有团结一心,同舟共济,共同担当起公司利益最大化的责任,才能规避和降低风险。本案法官多次组织当事人调解,计算公司的经营状况和亏损,各方对公司财务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为保护所有股东权益,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建议股东对公司财务聘请会计事务所进行清算,遂驳回原告要求返还入股金额的诉讼请求。
鲜红的锦旗既是对镇巴法院法官的工作的肯定,更是一种鞭策。该院将继续认真践行公正执法、司法为民,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作者:镇巴县人民法院 唐平 吕佳音
审核:周国平
编辑:蒋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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