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涧法院:机动车仅投保交强险 车主保险公司共担责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0-05-06 21:59:38 阅读量:

清涧法院:机动车仅投保交强险 车主保险公司共担责

清涧法院:机动车仅投保交强险 车主保险公司共担责

 

2020年5月6日,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肇事车主仅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在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下,车主最终积极履行了赔偿义务,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2019年10月16日8时05分许,被告景某驾驶银色捷达小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210国道476KM+950M向北左转弯时,与由北向南驶来由原告白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碰撞,造成白某受伤和电动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清涧县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景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白某无责任。2020年3月16日,经陕西榆林高科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原告白某属八级伤残,后续治疗费15000元,误工期180天,护理期90天,营养期90天。经核实,肇事车辆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双方无法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原告白某将车主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经审理查明,肇事车辆仅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故,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责任内承担责任,剩余赔偿责任需被告景某承担。庭后,经法官组织双方耐心调解,释法答疑,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景某在交强险外于20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白某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住宿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71000元。

至此,本案圆满审结。

 

作者:惠潇

编辑:蒋奇

责编:郑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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