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婷婷-----离婚后“彩礼”怎么办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9-08-09 19:34:08 阅读量:

 在男女双方定亲时,男方向女方赠送“彩礼”是很多地方的习俗。近几年受一些不当婚嫁观念的影响,彩礼数额居高不下,相应地,当感情破裂产生财产纠纷时,彩礼的返还则成为双方绕不开的痛处,彩礼纠纷也成了家事纠纷中的热点。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对于第一种和第二种情形,这不难理解,毕竟下彩礼是达到男女双方结婚并生活在一起的目的的,如果男女双方根本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或是生活在一起,女方就没有要彩礼的依据,理应返还。

至于第三种情形,这里所说的困难是指绝对的困难,而不是相较于支付彩礼前生活水平的下降,如果支付彩礼后,男方还能正常的生活,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未陷于绝对的困境,则不属于这里规定的“生活困难”。

破裂的婚姻关系不仅关乎夫妻二人,还会给无辜的父母子女带来无法弥补的伤害。我们建议要结婚的男女们,婚前慎重考虑,不要图一时之兴;整个社会也要鼓励和推广简约婚礼,抵制天价彩礼、彩礼攀比等不正之风。

作者:贺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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