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9-08-09 15:17:52 阅读量:
近日,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张某某主张的被告贺某某所欠购买家具款20000元获得法院支持。
2016年8月,被告贺某某在原告经营的家具店购买了床、沙发等家具,共计28000元,当时付款8000元,下欠20000元,双方未约定支付剩余欠款期限。后来原告张某某多次向被告贺某某催要该欠款。贺某某一直推诿不还,原告张某某最后无奈诉至法院。
清涧县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贺某某签订的订货单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贺某某在张某某处购买了家具,张某某依约交付了家具,贺某某也应当及时支付货款。但贺某某经张某某多次催要推诿不予支付,明显形成违约。遂清涧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于十日内支付原告家具款20000元。
作者:师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