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原法院:男子深夜撬锁盗手机 漏罪查实被数罪并罚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8-12-04 11:48:09 阅读量:

 男子在服刑期间发现盗窃漏罪,查实后被数罪并罚。近日,三原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张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与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52110时许,被告人张鹏伙同刘飞(已判刑)驾车从西安往北行驶,沿途寻找作案目标,至22日凌晨4时许,二人窜至三原县陂西街道,将王辉经营的手机店玻璃门和门锁破坏后进店实施盗窃。经公安机关调查,能确定型号的被盗手机有5部,分别为VivoY51VivoY66VivoXPROVivox9、魅族5。经鉴定,这5部被盗手杌价值共计人民币6443元。被害人王辉修理被损坏门锁的费用共计人民币1200元。归案后,被告人张鹏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20183月张鹏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2017616起至2020615止。20186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三原县公安局解回再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鹏伙同刘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644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鹏与刘飞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在犯罪中二人共同参与,共同实施盗窃,行为均积极主动,二人在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本案主犯。被告人张鹏与刘飞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财物,造成被害人玻璃门损毁,可酌情从重处罚。归案后,被告人张鹏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同案犯刘飞积极向被害人退赔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被告人张鹏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鹏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期间,发现被告人张鹏有漏罪,应当数罪并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

 

作者:吕鑫 崔谨  责任编辑:田森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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