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8-08-16 13:08:31 阅读量:
小两口原本生活恩爱有加,育有两个孩子,家庭殷实富裕,拥有房子、汽车和实体经营店,完全是真正意义上的小康幸福之家,双方却因生活琐事对簿公堂,请求解除婚姻关系。近日,洛川县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不准予离婚的判决。
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于2006年3月13日在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先后生育两个孩子,购置住房1套、小轿车1辆,并经营一家烧烤店。结婚初期夫妻感情尚好,但后来因生活琐事引发矛盾。原告刘某起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张某解除婚姻关系。在法院主持调解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但在两个孩子的抚养问题上产生分歧,原告刘某主张由被告张某抚养两个孩子,被告却坚持抚养大孩子(13岁)、原告抚养小孩子(1.5岁)。在案件调解过程中,法官辨法析理,从法律责任、权利义务、珍惜亲情等方面向原被告双方做了大量耐心细致的工作,但原被告双方只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始终就孩子的抚养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对孩子的抚养问题未能妥善解决,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故对原告刘某诉请与被告张某离婚的诉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遂作出前述判决。
(供稿人:延安洛川法院 赵永刚)编辑:李思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