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澄城一单位被刑事判决后拒交罚金 法院第一执行团队强制执行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8-08-14 15:30:37 阅读量:

     近日,澄城县人民法院第一执行团队通过说服教育、强制执行等措施,成功执结了一起刑事被告拒不履行缴纳罚金的案件,顺利将罚金人民币6万元执行到位,创该院刑事案件罚金强制执行的先河。

     2005年11月至2010年12月被执行人澄城某民办非企业单位,为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以高息回报为诱饵,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先后以月息1分至4分不等的利率从内部职工及社会群众筹集资金394万元,其中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存款107万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罚金10万元。该单位即时缴纳了4万元罚金,但剩余6万元罚金以种种理由拒不缴纳,澄城法院刑事审判庭便将此案移交该院立案庭。案件转入执行程序,交由第一执行团队强制执行。

     该院第一执行团队负责人刘博接到案件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传唤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却始终未到庭。办案法官经过多方调查,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之法定代表人的下落,也未查证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案件一度处于僵局状态,针对这种状况,庭长刘博没有放弃执行,通过宣传法律规定,讲清道理,耐心细致、反复多次做家属的思想工作,使他们懂得罚金是刑法对犯罪分子在经济上的惩罚,应当依法按时缴纳,如不主动履行法院判决的罚金,同样是“老赖”,将要承担被联合惩戒的严重后果。在法律威力震慑下,历时六个月时间,被执行人之法定代表人家属终于代替其如数补交缴纳了罚金,使该案顺利执结。

     刘博法官表示,罚金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是刑罚中附加刑的一种。应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自觉、主动地缴纳全部罚金,对积极缴纳罚金的,视为积极改造。如果在法院规定的缴纳期限届满,有缴纳能力而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罚金,法院将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金。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都可随时追缴。

(    (澄城县人民法院 杨忠)编辑:呼红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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