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8-08-14 09:40:23 阅读量:
五村民通过相互联络,结伙盗挖国有林区柏树根,被林业派出所半路截获,悉数进入班房。近日,富县法院公开宣判了该案,被告人张国某、刘宜某、张茂某、张永某、刘富某均犯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为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和单处罚金5千元、5千元、5千元、3千元。
2017年11月24日晚,被告人张国某伙同被告人刘宜某在直罗姜家川的后山上,盗挖柏树根两棵。被告人张国某又雇佣被告人张茂某的吊车,雇佣被告人张永某货车拉柏树根。被告人张永某又雇佣被告人刘富某给其开车。将盗挖的两棵柏树根和他人挖的一棵柏树根吊装到被告人张永某货车上,准备拉往山东淄博出售牟利时,在运输途中被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盗挖的柏树根,价值人民币2.6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张国某、刘宜某、张茂某、张永某能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被告人刘富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盗窃的柏树根未运离林区,属犯罪未遂。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国某、刘宜某、张茂某、张永某、刘富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挖国有柏树根,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五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张国某起主要作用,属主犯。被告人刘宜某、张茂某、张永某、刘富某帮助他人实施犯罪行为,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应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国某、刘宜某、张茂某、张永某能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富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张国某、刘宜某、张茂某、张永某、刘富某盗窃的柏树根未运离林区,属犯罪未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国某的犯罪情节与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作者 : 王辉 编辑:李思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