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8-08-10 16:58:32 阅读量:
近日,镇坪县人民法院通过电话连线开庭,积极妥善调解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2018年7月31日上午9点,是王某某与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定的开庭时间。主审本案的刘旭法官,像往常一样,早早准备好了卷宗,坐在审判庭,等待原、被告双方的到来。原告王某某也早早的坐在了原告席上等待开庭,整个审判庭一片寂静。这时,“叮铃铃......”一阵电话铃声打破了这寂静。“喂,您好,我是杜某某,请问是镇坪法院的刘法官吗?现在我还在外地,一时半会回不来,我和王某某之间的借贷纠纷,我对借款的事实基本没有异议,就是我最近手头比较紧张,希望你们能从中主持调解一下。”刘法官热情地解释说:“根据民诉法及其解释的相关规定,本案适用的是简易程序,原、被告双方可以就开庭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本次开庭建议用电话连线的方式进行开庭,你是否同意采用这种方式,如果你同意,我们可以征求下原告方的意见。”“好的,我同意,请你们征求下原告方的意见”,杜某某爽快的答到。于是,刘法官就向原告解释道:“刚才被告方给我打来电话,说人在外地不能回来,他对你起诉的事实基本予以认可,并希望法院从中调解,我们建议双方通过电话连线的方式开庭,他同意了,你是否同意?”原告方说:“只要能解决我们之间的问题,怎么样都行,我同意。”刘法官在征得双方同意用电话连线的方式开庭后,宣布开庭。
庭审中,刘法官借助微信等传输方式完成了双方举证质证及庭审材料的签字确认,圆满的完成了整个庭审。由于双方对事实争议不大,双方调解意愿都较为强烈,在刘法官详细释明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下,原、被告双方很快达成了调解协议。“真的是谢谢你们,你们是真的做到了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是真的在为老百姓办实事”,杜某某在庭审结束后如是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双方可就开庭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近年来,镇坪县人民法院积极主动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摒弃固有思维模式,探索创新适应新时代新要求的庭审新方式,不时涌现出电话开庭、微信开庭、视频开庭等,为快速调处矛盾开辟了新通道。这既降低了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成本,又促使了法律义务的主动履行,取得了司法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作者:刘晓庆)编辑:李思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