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8-08-06 14:40:28 阅读量:
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网络购物成为广大消费者首选的购物方式,随之产生的纠纷也因自身存在的被告确定难、有效送达难、确定管辖难、证据收集提供难等特点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提出了新挑战、新要求。近日,合阳法院立案庭通过诉前调解成功化解了一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为此类案件的处理探索出一条新路径。
原告卢某通过网络与山东某公司达成购买电动设备合同,标的总额80000余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因退换货物发生纠纷,多次协商未果。无奈,卢某近日一直诉状将山东某公司告至法院,要求返还货款10000余元。
立案庭在接到起诉材料后,考虑到此案在该尚属首例,案件审理及事实认证没有前车之鉴。为了确保案件依法高效审结,立案庭经征询卢某意见,将此案转入诉前调解程序,由立案庭进行调解。随后,工作人员将诉状及相关文书邮寄送达山东公司,山东公司很快即与立案庭取得联系,表示愿意通过诉前调解化解矛盾。经过历时两周的沟通协调,卢某与山东公司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山东公司返还卢某货款3000元。协议经双方签字后,提交我院确认保存,山东公司亦按调解协议将案款于8月3日汇入我院执行专户。至此,我院首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圆满结案,此案的及时化解,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提高了诉讼效率,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法官说法: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是指出卖人在互联网上展示标的物并发出要约,买受人通过互联网作出承诺,达成合同后双方当事人产生的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作者:合阳法院 杨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