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8-07-10 11:13:00 阅读量: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生活条件的不断提高,机动车辆渐渐走进了千家万户,但由于驾驶者的技术不熟练,交通法律知识的缺乏等原因,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屡见不鲜,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数量也不断上涨。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时也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基于此,课题以探讨妥善适用法律有效解决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研究目标,以司法实践为基本依托,通过对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数据及典型案例分析、问卷调查等多种方法形成本调研报告,重点梳理了机动车交通事故的现状、成因,解决方法,提出了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例中存在的不足,并建议在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例中应用诉前调解机制理念去推广,构建多元化调解机制进行优化,以期对后续的探索有所助益。
一、调研报告的背景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是指:机动车辆在道路上因失误或者意外形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受损从而引发的纠纷。
交通事故纠纷具有以下特点:
1.突发性,表现为当驾驶员或其他交通参与者以及周围人群并没有“反应过来”时,交通事故已经发生了,这就是交通事故纠纷的突发性。
即交通事故发生的过程中驾驶员从感知到危险到交通事故的发生经历时间常常短于驾驶员的反应时间与采用应急措施所需时间之和。
2.随机性,在当前科技条件下,交通事故纠纷尚且不能精确预知。
3.频发性,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已被称为“永无休止的战争”,无时不刻都会发生。
4.社会性,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每时每刻都可能给全社会成员带来伤害的危险。
5.不可复制性,体现为实际中不可能使得任意两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拥有完全的一致性。
二、交通事故频发的原因
(一)交通安全意识淡薄。我国的交通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渠道较少,交通安全知识普及程度较低,相当一部分交通参与者缺乏必要的交通安全常识,不遵守交通法规,随意行车、走路,超速行驶、超载行驶、疲劳驾驶、醉酒驾驶、驾驶时接打电话分心、未按规定会车、不按规定让行及无证驾驶;尤其是骑摩托车和电瓶车的人随意闯红灯。另外,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一些交通参与者没有认识到交通违法行为的严重后果,不认为交通违法行为是违法行为,对交通管理者持抵触情绪,尤其是交通违法后受到处罚时。
(二)机动车数量不断增加。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在城市车辆逐年增加的同时,在农村地区,轿车、摩托车作为代步工具也进入千家万户,其他机动交通运输工具的数量也迅猛增长。由于交通车辆的基数增加,导致交通事故率增长,诉讼到法院索赔的案件数也随之增多。
(三)机动车驾驶人素质不高。近年来随着驾驶人队伍的日益壮大,整个队伍良莠不齐,驾驶人思想素质、技术水平不过硬,安全观念不强等问题日益突出。这种状况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驾校教育培训方式存在问题。从目前来看,驾校培训过程中存在方法比较落后,而且在课程设置、考试内容、程序等方面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二是驾校、学员片面追求通过率。在实践当中,驾校的培训目标是高通过率,学院想尽快拿到驾照,因此在培训过程中就是机械地应付考试,甚至在考试中联合作弊,导致进入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员成了“马路杀手”。正是上述原因,导致生活当中“醉酒驾车”的现象层出不穷,机动车事故后逃逸及为逃避责任找人顶替或再次碾压伤者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也时有发生。
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现状
(一)案件数量逐年上升
由于驾驶者的技术不熟练,交通法律知识的缺乏等原因,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屡见不鲜,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数量也不断上涨
(二)案件审理周期长
首先要确定被告,要看发生事故时所驾车辆行驶证上的车主是谁,如果是肇事司机本人,那就直接起诉他。如果车辆另有其主,可以将肇事司机与车主作为共同被告一并起诉。如果车主是单位,可以将单位一并作为被告告上法庭。
其次要采集证据,有关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定机关,虽然拥有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经当事人予以质证,不能成为法院案件事实的根据,但它处理起交通事故纠纷的重要证据,对于证明双方当事人应负的责任程度仍具有重要的意义。
最后依法要求赔偿,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中,有关的赔偿问题包含财产损害赔偿和人身伤害赔偿。由于影响鉴定时间的因素众多,有的案件还会出现重复鉴定,因此,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周期往往较长,而且难以由法官控制。
(三)结案方式多元化
从法院近年来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结案方式来看,有调解结案,判决结案,撤诉结案,还有以裁定驳回起诉、裁定移送其他法院审理等方式结案。
四、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法律适用
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第76条和《侵权责任法》第6章第48—53条的规定。
(一)交通事故纠纷的责任认定
作为侵权行为构成的要件,交通事故纠纷的责任认定在纠纷案件中,是十分重要的。
交通事故纠纷分三类:第一,原、被告之间直接产生交通事故,原告因该事故造成损害;第二,乘客乘坐客运车辆,因客运车辆产生意外事故或者与其他车辆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使乘客造成损害;第三,乘车人无条件搭乘他人车辆,因所乘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或者与其他车辆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使乘客造成损害。
交通事故责任通常划分为五级: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是彼此相对应的,即全部责任对应无责任、主要责任对应次要责任、同等责任对应同等责任。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交强险是中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
实行交强险制度是通过国家法规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以提高第三者责任险(简称“三责险”)的投保面,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
交强险负有更多的社会管理职能。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不仅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而且有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
此外,交强险还具有一般责任保险所没有的强制性。只要是在中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未投保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这种强制性不仅体现在强制投保上,也体现在强制承保上,具有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资格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承保,也不能随意解除合同。而商业三责险则属于民事合同,机动车主或者是管理人拥有是否选择购买的权利,保险公司也享有拒绝承保的权利。
基于以上调研,为完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程序,以及降低交通事故纠纷发生频率。应当充分考虑各地的实际情况,建立统一完善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体系,首先,增加诉前调解,增加诉前调解是减少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的一个重要途径。事故发生后,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前,如果能通过调解方式平息事件,不仅能使受害人得到及时的救助,也能够减少该类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帮助当事人认识到该机制的优越性,让其主动提出人民调解,节约司法资源。其中重点借助法律宣传活动,做好交通事故纠纷的宣传工作。其次强化和增强交警部门的调处功能,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应该及时、有效对交通事故责任进行认定,并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及现场勘验情况组织相关当事人进行友好协商。要建立多调联动机制,在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之前,交警部门也要加大调解的力度,促使部分案件能提前消化在诉前,防止矛盾升级。
交通事故纠纷关系到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也会影响到社会、经济及相关产业的健康发展,应该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完善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的处理的各项制度依然是一项艰巨的任务。
作者: 曹小平 编辑:翟力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