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三原法院:买房欠款不付 判决偿还房款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8-06-21 10:04:17 阅读量:

  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买方却只支付部分房款,下余款项拖欠不付,法院判决原告偿还房款。近日,三原法院审结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刘洁、向银峰向原告周丽丽、秦大鹏偿还房屋欠款78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9月原告周丽丽、秦大鹏与被告刘洁、向银峰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将位于三原县城关镇裕原路交大康桥清河花园小区一套房屋以348000元卖于刘洁与向银峰,被告自房屋买卖协议签订之日陆续向周丽丽、秦大鹏已付房款270000元,下余房款78000元至今未付。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刘洁、向银峰承担按照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约定的如双方任一方未履行协议约定内容,违约方应赔偿对方房屋总价款50%的违约金的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周丽丽、秦大鹏与被告刘洁、向银峰之间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双方即形成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该房屋买卖合同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购买房屋剩余房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

 

作者:赵鹏辉  吴巧玉       编辑:田森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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