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8-06-20 16:04:49 阅读量:
(通讯员:周双)6月19日下午,汉阴县人民法院双河口人民法庭办案法官灵活运用调解方法,通过庭前劝导、庭审时引导、庭后法律释明等多项措施妥善调解处理了一起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合同纠纷,使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得以有效化解,既提高了办案效率也便利了当事人,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今年2月20日18时许,被告吴某驾驶小型轿车在通行过程中,与在道路上通行的年仅四岁的幼儿原告蒋某发生碰撞,造成蒋某腿部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蒋某的父母与被告吴某私下签订协议约定赔偿事宜,协议签订后被告吴某却以车辆投有保险为由拒不履行协议内容,原告方在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将被告吴某起诉至汉阴县人民法院双河口人民法庭。
考虑到本案案情比较简单,但双方分歧较大,办案法官决定先行缓和双方矛盾,力促调解结案。本案庭审当天,办案法官没有直接开庭审理,利用开庭前一个小时时间组织双方进行磋商、和解,劝导双方当事人以和为贵,设身处地考虑问题,使双方对立情绪有所缓和,但双方意见分歧较大,互不相让,一度使调解工作陷入僵局。庭审中,办案法官认真听取诉辩双方的意见,寻找案件争议焦点,通过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协议时出于平等自愿,只是被告方担心原告方不配合其向保险公司索赔,本案仍有调解的基础。经审判员当庭引导,双方均表示同意继续调解。庭审结束后,办案法官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本次调解采取“背对背”的方式,以防双方言语不和发生争执,分别对双方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律释明,让双方明白自身权利义务和权利救济途径。最终,双方当事人各有退让,达成了一致意见,当即签订了调解协议。签订调解协议时已是下午6时许,由于法院印章管理部门已经下班无法制作调解书,而本案当事人住所均距法庭较远,往返多有不便,办案法官当即表示次日到当事人家中送达调解书,减少当事人诉累。
结案不是审判追求的最终目标,化解矛盾、案结事了,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共赢才是审判的最终追求。近年来,双河口法庭灵活运用多种调解方式,切实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一点一滴的便民、利民措施彰显司法为民宗旨,获得了当事人和当地群众的一致好评。编辑:李思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