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8-06-12 10:53:45 阅读量:
(通讯员:杨珊珊)查人找物本是执行工作面临的第一项任务,执行人员好不容易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并进行查封后,个别被执行人竟然还“自作聪明”,非法转移已查封财产,殊不知这样做不仅不能规避执行,还可能触犯法律
2015年4月,郭来与林尔在修建西成高铁时自愿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双方约定,郭来向林尔承包的西成客专某项目部供应五金等器材,林尔在收到器材后10日内支付郭来货款255340元。合同生效后,郭来按时给林尔供应器材,而林尔始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货款。无奈,郭来向宁陕法院起诉,宁陕法院经审理依法支持了郭来的诉讼请求,林尔不服向安康中院提起上诉,后被安康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8年3月,郭来向宁陕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法官经过一系列的调查,查明林尔在宁陕县城关镇老城村有一台装载机可供执行,执行法官立即裁定查封该装载机,并将查封裁定书、查封公告送达给被执行人林尔。4月10日,宁陕法院执行法官在准备处置该装载机时,发现其已不见踪迹,随即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通过调查后发现,林尔有重大作案嫌疑,而林尔正是本案的被执行人。随后,林尔被公安机关抓捕,并依法追回了变卖装载机的5.6万元赃款。
目前,林尔因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被宁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法官寄语:如果被执行人以各种“花招”规避执行,那么等待自己的可能是失信惩戒、罚款、拘留,甚至是追究刑事责任,其后依然要履行法院的生效裁判。希望被执行人不要以身试法,还是积极地履行法律义务吧!(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编辑:李思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