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石泉法院:用人单位不给职工购买社会保险真的可以省钱吗?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8-06-06 08:45:08 阅读量: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然而,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为各种原因拒不参加社会保险的现象却依然普遍存在。近日,石泉法院后柳法庭就受理了一起因未购买社会保险而引发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

2015年9月1日,江南某公司聘用周某为该公司司机,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约定工资为5000元/月。工作期间,被告江南某公司承诺工作满一年为周某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合同签订后周某一直在江南公司工作。2018年3月8日,因原告年满60周岁,被告江南某公司口头通知与原告终止劳动合同。周某在江南某公司工作期间,单位始终未为其购买社会保险。

2018年4月27日,周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以周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者主体资格为由决定不予受理。随即,周某向石泉法院后柳法庭提起诉讼。

此类案件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在受理案件后,案件承办人高法官在与原告沟通了解诉求后,第一时间联系被告,送达诉状、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并向其了解情况、阐明法理。最后,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江南公司向原告周某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补偿金、2018年3月份工资等费用合计30000元整。江南某公司当场履行完毕。

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不仅是违法行为,还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缴纳了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费,员工在职期间一旦发生此类情况,相应的费用由社保基金负担。相反,如不缴纳社保,发生了此类情况,用人单位按照社保的标准自行负担。

因此,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社会保险,无论是对单位还是对员工都是非常有益。不仅能为员工提供更多的福利保障,还能增强单位的凝聚力。

作者:陈瑶,石泉县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编辑:李思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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