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8-04-18 17:49:52 阅读量:
渭城区检察院 李辉 王谦
为正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准确掌握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有效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依法及时、准确的打击犯罪,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换押和羁押期限变更通知制度的通知》,规定了换押制度,换押制度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在办理公诉案件过程中,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随着诉讼阶段的变化和办案单位的更替,承办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看守所的制度。换押制度实施几年来,对有效规范公、检、法三家执行刑事案件办案期限、减少超期羁押现象、保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确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实践中,因换押制度的规定存在缺陷及执行不力导致在押人员被超期羁押的现象仍时有发生。根据我区看守所近四年的有关数据,每年羁押人数均在300人左右,侦查、起诉、审判各环节因换押及羁押期限变更问题,没有及时通知看守所,不时发生诉讼阶段不明、可能超期羁押的问题。
一、当前换押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换押期限规定不明确,与刑诉法没有相互衔接。规定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变更刑事诉讼程序的,均应办理换押手续。但未对办理换押手续的时间作明确规定和限制。导致实践中移送机关、接受机关、看守所三家对换押时限认定不一致。
2.办理换押环节繁多,换押手续操作繁琐。移送机关填写《换押证》并加盖公章,一联送达看守所,其余各联随案移送;接收机关应当在《换押证》上注明承接时间,填写本诉讼阶段的法定办案起止时限,加盖公章后及时送达看守所。看守所凭《换押证》办理换押手续。其次,换押对每个在押人员每次均需填写一式三联的换押证,而且从公安机关到检察院再到法院至少需要进行两次换押,如果中间再有补充侦查、延期审理、发回重审等情形,那么填写《换押证》的次数和环节就会更多。换押手续繁多容易导致办案人员换押不及时、换押手续出错的现象发生。
3.换押责任不够明确,容易发生互相推诿。案件流程是移送机关填写换押证后随案移送给接收机关,接收机关收到后注明承接时间,并加盖公章后送达看守所,办理换押手续。现实工作在案件传递过程中,接收机关需为移送机关办理换押手续,也就是说检察机关为公安机关办理换押手续,审判机关为检察机关办理换押手续,这样又导致各自换押不及时。造成隐形超期羁押。不能有效地规范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的换押行为,易侵犯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使司法公信力得不到保障。
4.羁押期限变更后不能及时通知看守所。对于办案机关未改变,但是羁押期限发生变化的,规定不需要办理换押手续但需书面通知看守所,实践中办案部门均未能认真执行,从而造成看守所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动态不能及时、全面了解。对于改变管辖的案件由改变后的办案机关及时书面通知看守所,但该类案件受时间、人员、交通等条件的限制,受案机关往往不能及时告知看守所,有的甚至不告知,这些均容易引起隐形超期羁押的发生。
二、解决换押问题的几点建议
1.改变换押程序,明确换押责任,解决由谁换押的问题。由移送单位一方在案件办结之后负责去看守所办理换押手续,规范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的换押行为,将换押的责任落实到各移送单位的办案部门以及案件具体承办人身上,促进换押制度的有效实施,真正做到及时换押。并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互衔接,有效防止接收单位怠于换押以及在换押上“借时间”的情况,确保程序公正,堵住因换押不及时而造成隐性超期羁押的漏洞。同时确定每个单位的换押联系人,做到责任到人,联系到位。在具体操作上,移送单位将案件送达后须三日内到看守所换押。
2.明确办理换押手续的具体范围。规定对每一个诉讼程序的改变和级别管辖的改变都必须实行换押。也就是说,对于已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安机关移送审查批准逮捕的;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审查起诉的;人民检察院移送法院审判的;改变级别管辖的;退回补充侦查的;进入二审程序的;发回重审的;进入死刑复核程序的;检察院撤诉的,均应办理换押手续。这样有利于进一步明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各个诉讼阶段的办案期限,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彰显司法的公信力。
3.简化换押手续,探索多样化的换押方式。针对当前换押手续繁琐,换押方式的单一性,建议修改换押方式,除由移送机关派人到看守所进行换押外,可探索其他简便的换押方式,采用信件换押、公检法联网专线等方式进行换押。不仅方便快捷,减少换押成本,而且深化公检法三家司法衔接机制,扩大彼此信息交流途径。而对于在侦查阶段发现另有重大罪行需要重新计算羁押期的,及检察机关延长办案期限、法院延期审理等依法延长办案期限的,为简便程序,不需要派人进行书面告知,可采用灵活的电话告知看守所方式,履行换押手续,对换押情况动态监督。
4.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在明确了执行换押制度的责任后,对于执行不力的个人及单位,造成诉讼程序不清、超期羁押统计数据不准确,甚至导致超期羁押等问题的,应建立健全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对换押制度执行不力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由所在办案单位及具体承办人共同承担责任;在内部追究具体承办人的责任时,根据执行换押制度不力所造成危害程度,分别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办案单位的责任追究,可在联系工作会议上予以通报,并赋予检察部门一定的对换押制度执行不力责任人建议处分的权力,严肃查究造成超期羁押问题的相关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