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8-04-09 14:32:12 阅读量:
(刘庆民)为方便群众诉讼,近日,山阳法院法官驱车百里之外,就地化解了一起因买卖银元引起的欠款纠纷。
家住商洛市商州区牧户关镇黑龙口村80岁的原告(反诉被告)陈某某与86岁的被告(反诉原告)张某某是从小一起长大的街坊邻居,感情很好。2017年,陈某某先后在张某某手上花费7万余元购买银元360枚。同年9月,陈某某以该银元是高仿品上门讨要说法并与张某某签订了退还5万元的协议后,张某某当初支付陈某某1万元,其余4万元书写了一张欠条。张某某未如约履行协议,陈某某遂一纸诉状将张某某告上法庭。要求偿还7万元的货款。被告(反诉原告)张某某称,陈某某不能证明其现存的银元就是张某某出卖的银元,且陈某某也无证据证实该银元是高仿品,其是迫于陈某某的胁迫才签下所谓协议,该协议无效,其交给陈某某的1万元也不是自愿行为,故反诉陈某某,请求法院判令其返还张某某1万元,并支付购买张某某90枚银元的价款18000元。
按照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该案移送至山阳县人民法院办理。案件受理后,考虑到两位当事人年事已高,办案法官带先后两次奔赴百余公里外的黑龙口村,了解案情,走访村委会,并就地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时,由于双方当事人年龄太大,都有听力障碍、反应迟缓,且本案诉讼金额较大,双方家庭之间的抵触情绪十分明显,在法庭调查案件事实时双方产生分歧,当时双方亲属情绪激动、剑拔弩张。面对这种情况,办案法官耐心安抚双方情绪,入情入理的分析案情,向他们释明参加诉讼活动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让他们相信法律、相信法官,在调解阶段法官采用“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向双方分析本案的法律关系和处理的社会效果。经过长达数小时的沟通协调,原告(反诉被告)陈某某自愿作出让步,只要被告(反诉原告)张某某坦诚面对纠纷,可适当退还一部分就行,其余部分其自愿放弃,被告(反诉原告)张某某经法庭劝解,最后同意了原告(反诉被告)陈某某的意见,并主动放弃对陈某某的反诉请求,双方当庭履行了调解内容。
两位耄耋老人被法官耐心、真情、细致的工作作风感动,老泪纵横。陈某某的女儿也向法官道谢,并称如果不是父亲一再坚持,他们也不想打官司,毕竟父亲年事已高、患有多种疾病,医嘱不能生气、不能操劳,且原、被告家庭是同一个村子的乡亲,闹上法庭很伤感情、社会影响也不好,能在法院的主持下解决纠纷、重归于好再好不过。
编辑:王梦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