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8-04-09 10:18:47 阅读量:
(高刘军 通讯员:张伟)2018年4月4日,当原告吉某从韩城法院芝川法庭张伟法官手中接过20000元劳务费的时候,十分激动地握着张法官的手,非常感动地说:“我要了大半年没有要到的血汗钱,你们不到一个月就帮我要到啦,感谢法院!”
2017年6月,原告吉某与被告杜某达成协议,吉某从杜某手中转包了韩城某煤矿煤场防风棚工程的劳务,吉某随即召集人手开始施工。工程完工后,按合同杜某应付给吉某劳务费90000余元,加上合同外增加的工程量,总计应付劳务费120000余元,但杜某以吉某未按工程施工图施工;矿方因工程质量问题拒绝付款;部分工程还需返工等理由仅支付了8万元劳务费。双方为此争执不下,2018年3月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被告收到诉状后,情绪十分激动,认为吉某未按施工图纸施工,因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矿上验收不合格,因此不应支付工程款。
在与双方当事人做完谈话后,法官认为,要解决此案,必须去工程现场调查了解情况。承办法官张伟遂主动找到该煤矿工程负责人,了解该工程的具体情况,技术人员带领办案人员到煤场进行了实地勘察,并进行了详细的解释。从煤矿方得知,虽然该工程在个别焊缝上存在细小的焊接瑕疵,施工图与实际工程虽然存在局部不一致,但矿方并未对此提出异议,煤棚早已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全部工程款也早已支付到位。
鉴于该案牵涉到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且合同双方并未进行正式结算,工程量的大小、工程质量是否有瑕疵等问题尚需专业鉴定确认,若严格按照法定诉讼程序,势必耗费双方大量时间,提高双方的诉讼成本,承办法官认为该案件若能调解结案,更有利于双方矛盾的化解,减少诉累,节约司法资源,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经过法官多次给原、被告释法明理,通过和解有利于减小损失的观点最终被双方所接受,杜某一次性支付给吉某劳务费20000元,该案结事了,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