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8-04-04 21:19:04 阅读量:
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定作人应当及时给付报酬。近日,山阳法院中村法庭通过耐心细致的调解,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定作人刘某一次性给付承揽人蔡某报酬4000元。
2017年9月,刘某居住的土木结构房屋屋顶漏水,经人介绍,找到蔡某为其做彩钢瓦屋顶。双方口头约定,蔡某用自己的彩钢瓦、技术、设备和劳力为刘某的房屋定作安装彩钢屋顶,安装后按照每平方米90元给付报酬。次日,蔡某带五名工人给刘某安装彩钢屋顶。经结算,刘某共计应给付报酬13267元,当场给付3267元,剩余10000元向蔡某出具一张欠条,后刘某的儿子通过微信支付5000元,余款5000元一直未给付。蔡某多次索要未果,将刘某诉至法庭,要求给付报酬5000元。
案件受理后,法庭考虑涉案标的额较小、双方矛盾不大,有调解的可能,承办法官遂及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调解中,双方对口头协议内容以及余款数额均无异议,但刘某以彩钢质量不合格和约定酬金过高为由拒绝给付余款,认为蔡某有欺诈和“宰人”行为。在了解纠纷发生的内在原因后,承办法官从双方相互受益的角度耐心细致的析法理、讲人情,双方均作出让步,最终达成由刘某给付蔡某4000元报酬的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供稿人:王明 整理:王亚锋 刘庆民 编辑:王梦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