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动了我的老房子?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8-03-29 21:31:58 阅读量:

 

20153月底,我回到迎丰弓箭沟村老家扫墓挂青,发现我的旧房子被他拆了,法官你要为我们主持公道啊!”姚某略显激动着说着。坐在原告姚某对面是被告王某,他们是同村的邻居。     

之所以对簿公堂,还要从多年前说起。1992年姚某从父母分得土墙房屋四间,卖给大哥三间后自己还剩一间房。1998年姚某离村到县城从事食品加工行业,在桃园路农贸市场自营一食品小店。因忙于生意,姚某多年来很少回村。直到2015年清明,姚某发现自己的那一间旧房被人拆除了,成为了一块菜地。经四处打听,听说是隔壁的王某拆了他的旧房,于是与王某多次协商无果,诉至石泉法院要求被告王某赔偿7000元房屋损失费。

受理此案后,法官干警一行三人于3月上旬驱车来到迎丰镇弓箭沟村了解情况。通过村委会了解到,被告王某属于该村在册贫困户。平时在村里表现良好,虽然家庭贫困但是比较勤劳。法官干警也找到了王某,当面询问了纠纷的起因,王某说自己从未拆姚某的旧房,只是因为旧房很早就垮塌了。王某在旧房土地上耕种了少量的蔬菜,对此原告的大哥是知情的。法官立即向被告王某送达了开庭传票及应诉通知书。

出于方便群众和更有利于查清案情的目的,法官干警一行三人于328日来到该村村委会进行巡回审理。面对这起侵权纠纷,法官认为有四点必须调查清楚:1、损害事实是客观存在的;2、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3、行为具有违法性;4、行为人有过错。 为了查实本案真实的“损害程度”,全体出庭人员全部到旧房现场,丈量旧房面积。因为旧房还在一座山上面,还需要翻过一个小沟,很多地方几乎没有路,经过了接近一个小时的艰难步行,终于来到了原告旧房所在地。经过现场勘验,原告旧房面积为25㎡,现状是一快平地。书记员立即绘制草图,制作勘验笔录,所有在场人员同意勘验结果,均签字捺印。  

下午1600,本案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共出示了三份证据,三份证据均没有证明因果关系、行为及被告过错,原告申请的证人也没有人亲眼见到旧房是被告拆除的。且证人证言与原告陈述内容存在诸多矛盾,随着庭审的的深入,原告在庭审中情绪越发激动,法官宣布进入法庭调解。调解中,法官提出:因被告将原告的房屋已改造成耕地,致使原告不能享受国家旧房腾退补助款。现按照旧房腾退政策,由被告承担2000元房屋损失赔偿并承担诉讼费1550元,因被告为贫困户,本院予以免收诉讼费1550元。原、被告均表示同意调解内容,被告当场履行,原告出具收条,一起纠纷终于得到解决。   

单从案情上讲,此案并不是一个复杂的案件。但是一方当事人为贫困户,所以这就需要法官在审理过程中更加用心。将审判庭放在田间地头,将贫困户维权的成本降到最低,充分体现了石泉法院司法为民的担当意识,这也符合新时代基层司法工作的要求。对于该村的群众也是一次现场普法教育,在辨析说理的过程中,解决纠纷的同时,也收获了很好的社会效益。(陕西石泉法院 温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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