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三原法院:是否结婚各执一词 法官调解平息争端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8-03-26 11:38:41 阅读量:

 “妻子”为孩子抚养问题诉至法院,要求“丈夫”将孩子交由自己抚养,“妻子”认为二人是登记领证结婚,“丈夫”却认为二人没有领证登记,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在三原法院刘健法官不辞辛苦的来回奔波和悉心调解下,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

原告王凤诉称:其与被告王大鹏于2006年结婚, 次年年二人生育一女王丽丽,二人婚后感情不和,后二人协议离婚,被告将孩子养在农村老家由其父母照顾,不利于小孩的成长,故原告要求孩子由自己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

案件承办法官在办理案件时,被告称二人没有结婚登记,而原告认为二人是经过结婚登记的,双方各执一词,真假难辨。为了搞清事实,案件承办人来回奔波近500公里,反复查证案件事实,到三原县公安局、陂西派出所进行了信息核实,并到三原县婚姻登记中心以及原告户籍所在地商洛市商州区婚姻登记中心调取信息,经查均为无结婚登记信息。在明确了案件事实后,办案法官在开庭当日向原、被告双方详细解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告知双方结婚登记是国家对婚姻关系的建立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制度,结婚除必须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在规定的结婚登记处履行法定的婚姻登记手续,结婚登记制度,是保障婚姻自由和保证婚姻当事人及其子女的相关合法权利的重要制度。而原、被告双方仅仅举行了结婚仪式,并没有进行婚姻登记,双方的“夫妻”关系并没有法律上保障,但双方已经育由后代,血缘关系是事实,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双方应仔细考虑斟酌,为孩子的将来和发展负责。在办案法官的悉心说理下,双方发成调解协议,被告王大鹏自愿抚养孩子王丽丽至成年,原告王凤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500元,原告王凤每月有探望孩子并共同生活两次的权利,孩子假期可以到原告王凤处生活,需提前征得被告王大鹏同意。至此,通过办案法官的奔波查证和耐心劝解,纠纷平息,案结事了。(文中均为化名)

 

    作者:吕鑫       编辑:张阿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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