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汉台法院:浅谈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调研分析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8-03-13 13:11:52 阅读量:

 随着我国城市化建设进程的快速推进,各地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日益增多,劳务雇佣现象越来越普遍,一些高危行业出现的提供劳务者受害事例多发,大量赔偿纠纷因协商不成涌入人民法院,造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受案量逐年增多,且呈大幅度上涨趋势。以汉台区人民法院为视角,近5年来共受理此类纠纷191件,分别为2013年23件,2014年30件,2015年38件,2016年45件,2017年55件。笔者拟立足该院审判此类纠纷的实务状况进行调研分析,以期为减少此类纠纷、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言献策。

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特点。

1、受害提供劳务者多为汉中本地中青年农村务工人员,男性约占65%,女性越占35%,他们农忙时在家务农、农闲时进城务工,是家中的顶梁柱,多在从事油漆、粉刷、装卸、搬运、装修、建筑、水电安装、保洁、打渔、樵树等常见劳务工作中意外受害致伤亡,家庭经济收入的骤减、高额的医疗费用支出无疑使原本并不富裕的家庭雪上加霜,由于文化程度不高、法律维权能力较弱,其亲属因赔偿善后意见不合,激愤下会大肆缠闹接受劳务者(雇主),致矛盾激化,出现暴力违法维权现象。

2、法律关系难甄别。在大量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提供劳务者与劳务接受者之间都未签订书面雇佣合同,双方多为口头约定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有的甚至连口头协议都不具备,一些提供劳务者仅是经人介绍跟着某包工头干活学手艺挣点生活费,或是在农闲时节抱着挣点零花钱的想法在同乡、亲戚承揽的劳务工作中临时加入打几天散工,有的老年劳务者甚至觉得只要有活干、能挣钱就行,生怕自己提要求多了被包工头看不上、揽不到活干,他们相信包工头碍于熟人、乡亲的面子,不会在工钱上难为自己,具体劳动报酬由包工头随行就市看着给就行了。在农村里还存在着农民自发组建的建房队、上板队、拆房队、收割队等临时性施工队,组织者和施工队友大都是乡里乡亲,他们时农时工,都是临近村里远近闻名的手艺人,一贯合作良好,组织者一揽到工作又会叫上队友们一起工作挣钱,劳动报酬、工作要求都是按照以往合作惯例,某时为赶工期还会临时加入人员。这些劳务现象在我国乡土社会里普遍存在,如一旦发生人身损害纠纷,包工头、揽活组织人将极力否认自己与受害劳务者存在雇佣关系,并拒绝赔偿,相关的法律事实和赔偿法律责任将难以确定,导致案件结案调解率较低、判决率、上诉率较高。

3、被告方赔偿履行能力较差。由于此类纠纷的被告大都是农民、个体户业主,自身经济状况不佳、抵抗安全事故风险能力较低,发生事故后往往无力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造成受害劳务者胜诉率高、获赔率低,案件执行到位率不高,司法救济情形较多。

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诉讼成因。

1、接受劳务者(雇主)责任。实践中,很多包工头并未接受过专业的技术学习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也没有什么从业资质,仅是凭着自己多年来的行业工作经验组建“草台班”工程队揽活,队里除了几个固定的劳务者外,需要人手时就临时从劳务市场雇佣,在简单询问提供劳务者是否干过大、小工,谈好工时、工价、工作要求、安排其入场工作后,就转身离开工作现场,在接到事故电话后才匆忙赶到,很少对提供劳务者进行必要的岗前技术培训、安全生产警示教育,更没有承担工作现场安全监督管理责任。一些包工头为节约生产成本,偷工减料,导致砌墙倒塌、人员摔伤;为缩短工时、减少用工成本,指挥劳务者违章蛮干、延时、超负荷工作,提供的作业设施安全隐患重重,如安全绳索陈旧,接电设备破损,用汽油桶当架凳,在民房修建工程中未安装安全网,脚手架、架板均是拆旧房的旧木头或现场砍伐的粗树枝,吊装设备为没有安全性能保障的自制电葫芦,加之施工现场混乱、高处作业本身具有一定的危险性,造成意外事故发生。特别是有的包工头未及时劝阻务工者在休息用餐时的饮酒行为,对其酒后作业、酒后驾驶机动车回家行为置若罔闻,更是增加了劳务者受害的风险。如被告武某在汉江白渡河滩经营沙石场(无营业执照),于2006年底雇请受害人林某开装载机,至事发前均月薪1000元。2007年6月29日下午下班前,武某以过大端午节为由略备酒菜招待雇工林某、韩某吃晌午饭,席间有同饮行为,下午17时30分许,林某醉酒驾驶两轮摩托车摔伤在河堤上,致重型颅脑损伤、胸部损伤、胸12椎体骨折并脊髓损伤,后因并发症抢救无效死亡(殁年33岁),留给家人无尽的哀伤和累累债务。林某父母、女儿提起生命权纠纷之诉,状告武某、韩某索赔经济损失31.7万余元。

2、提供劳务者(雇员)责任。很多提供劳务者文化水平不高,往往是拜同村务工人员为师,一起干活学艺后慢慢熟能生巧,由初级工、小工升级到大工,有能力者还自己当了包工头,他们本身缺乏行业专业技术知识教育和安全风险防范意识培训,如一位刚拜师几天从事装修业的小伙子居然麻痹大意到站在铁梯子上徒手接电,导致自己年仅19岁就被电击打断了双臂,这样惨痛的教训应当引以为戒。劳务者在工作中的侥幸、大意、过错是导致自己受害的直接原因,通常表现为:未自行使用安全帽、安全绳索等安全保护装置,将就使用包工头提供的简陋劳动工具,站在汽油桶、折腿的架凳上高处作业,穿着拖鞋上脚手架,边工作边说笑,饮酒后作业,踩在石棉瓦屋顶上作业,违规或违反雇主指示作业等。如被告张老太因自家瓦房屋顶检漏雇佣了原告杨某等三人,其提前告知雇工自家木梯年久松动、不能使用后借来邻居家木梯使用,但在施工中,雇工们为方便房前屋后上下房,同时使用两架木梯。原告杨某见工友从被告家的木梯上下没出问题,自己也爬该木梯上房,爬至房檐口时,木梯断裂,原告杨某摔伤致腰椎体压缩性爆裂骨折、九级伤残,具状向人民法院起诉索赔经济损失6.7万余元。

操作选项

字体放大 字体缩小

宽屏阅读

打印文本

分享
分享微博 分享qq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