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8-03-09 19:49:31 阅读量:
为他人修缮房屋意外受伤致残,协商赔偿未果诉至法院。
原、被告均系当地贫困户。2017年7月,在新农村建设中,被告为了享受当地惠民政策,欲对其年久失修的房屋进行翻修。经工人雷某出面协商,由雷某及原告等人进行施工,约定每人每天140元,安全由工人自负。在施工当天,原告不慎从屋顶摔下,被告等人及时将原告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1、胸10椎体爆裂骨折伴双下肢全瘫;2、肋骨骨折;3、胸腰段组织骨折;4、胃癌。原告住院治疗22天,花去医疗费68000元,被告仅支付医疗费10000元。出院后,原告伤情被评定为一级伤残,后续治疗费需9000元。双方因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原告于
法庭受理此案后,及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被告认为当时约定安全由雷某负责,故应由雷某赔偿,原告作为七十岁的老人,且患有胃癌,在此事故中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理清法律关系,法庭决定先开庭审理,还原案件的基本事实。庭审后,法官对本案的法律关系以及双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详细的讲解,在房屋修缮中,提供劳务一方的原告因劳务作业受到伤害,劳务关系的双方应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作为接受劳务一方的被告,在房屋修缮过程中欠缺安全防范措施,对于原告的伤害应承担赔偿责任;作为提供劳务一方的原告,自身防范意识不足,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未能充分判断和防范,对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通过耐心释法,被告的态度有所转变,表示愿意接受调解。考虑双方经济状况,3月6日,法庭再次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上述调解协议。
(山阳法院 王明)整理:王亚锋 刘庆民 编辑:王梦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