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8-03-01 16:15:14 阅读量:
3月1日上午10时许,正在紫阳法院民一庭开庭审理的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上,被告张某与原告刘某发生语言冲突,情绪失控,向原告刘某进行人身攻击,法院迅速处置,并依法对被告张某处以拘留5日处罚。
1月30日,紫阳县城关镇刘女士因借贷人张某迟迟不归还10万元借款,一纸诉状将张某告上法院。经紫阳法院开庭审理后,3月1日开庭宣判。宣判后,双方在法院判决书上签字时,原告刘某仍担心被告张某拒不还款,催促还款之声越发言词激烈,被告张某不时以三言两语应对。就在双方你来我往的激烈言词中,被告张某突然勒住原告刘女士的脖子,当面就是一拳,致使原告刘女士眼角受伤流血。冲突中,紫阳法院当庭法官立即采取行动,果断制止被告刘某人身攻击行为,并耐心释法说理。被告刘某在法官干警的教育和震慑下,逐渐恢复冷静,并最后向原告致歉。
被告刘某因一时冲动,在法庭上对原告刘某进行人身攻击,并造成原告刘某眼角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终换来被拘留5日的苦果,对此刘某表示后悔不已。
法官提醒: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审判各类案件的庄严场所。在审判过程中,每名诉讼参与人及旁听人员都要严格遵守法庭纪律,自觉维护法律尊严。如果非理性表达诉求,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危及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藐视法律和司法的权威,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构成犯罪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供稿:紫阳法院 梅树宝 编辑:李思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