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潼法院:租赁毁约反目成仇 审执结合一朝化解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8-02-05 22:5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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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19日,杨某看到付某贴出的客栈出租广告,遂联系对方,双方快速洽谈达成租房合议,约定年租金为6.6万元,租期1年,杨某预付了400元定金,同时双方约定第二天杨某付清全部租金后双方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次日,杨某没有筹集够资金,于是与付某商定再交付10000元定金,剩余尾款9月1日签合同前交完。之后付某将房屋钥匙给了杨某,允许其先收拾房屋。
杨某拿到钥匙后,就开始修复房屋门牌号、安装防盗网、打扫卫生等。期间杨某发现客栈三个客房地下排水不能用,如果修理,工程量巨大,且付某不同意支付该笔款项。此外,杨某了解到该客栈前任承租者中断了与美团、携程网的合作,现在不能重新恢复加入,这将直接影响客房的入住率。最终,在正式合同签订前,杨某提出不再租赁房屋,并要求付某退还已经交付的定金,付某拒不退还,二人不欢而散。之后,杨某再次索要定金,付某坚决不退,并要求杨某支付剩余租金。2018年初,杨某遂将付某诉至临潼区法院,同时付某提出反诉,要求原告支付租金赔偿损失。
该案的主审法官是该院副院长武红昌,武副院长掌握案情后,庭审前就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背对背调解,庭审中又能抓住焦点,释明法律,指出双方的过错,最终双方当事人均认识到了自己的过错,在庭审后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付某当场退还杨某部分定金了结此纠纷,此事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此案虽然最终案结事了,但法官们也意识到了普法任务的任重道远,公民们在日常的民商事活动中,应该掌握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多一些沉稳,多一些诚信。正如此案一方当事人如全面履行注意义务,一方当事人如履行和如实告知的义务,纠纷就不会发生,也节约了更多的资源,社会的诚信度、秩序性也会更加健康有序发展。
民一庭 赵梦婷
编辑:马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