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韩城“爬墙虎”系列 盗窃案团伙成员被判刑入狱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7-12-27 11:37:12 阅读量:

  近日,韩城市人民法院对2017年发生在韩城“爬墙虎”系列盗窃案犯罪团伙成员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到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到四万元不等。

 

  2017年1月下旬,被告人马某某、吉某与吉某某、黑某(在逃)到韩城市后,被告人吉某伙同吉某某、被告人马某某伙同黑某,采取攀爬管道、翻窗入室手段入户实施盗窃。2017年3月,被告人马某某伙同吉某又到华阴市采取同样手段入户盗窃。被告人马某某合伙盗窃15户,盗窃现金及物品价值共42145元;被告人吉某合伙盗窃23户,盗窃现金及物品价值共29145元;被告人吉某某合伙盗窃16户,盗窃现金及物品价值共计14217元。

  韩城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民财物,且数额巨大;被告人吉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盗窃数额达到数额巨大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属法律规定的其它严重情节;被告人吉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马某某、吉某、吉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韩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某、吉某、吉某某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某多次伙同他人入户盗窃作案,且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对其依法本应从重处罚,鉴于其有坦白情节、未遂情节,在共同作案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且追退了少部分赃款赃物,故对其依法应减轻轻处罚;被告人吉某多次盗窃作案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且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对其依法本应从重处罚,鉴于其有坦白、未遂情节,且追退了少部分赃款赃物,故对其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吉某某在多次共同盗窃作案中均起次要作用,属从犯,有未遂情节,且认罪态度好,故对其依法应从轻处罚。韩城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马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吉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被告人吉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涉案尚未追退的财物依法予以追缴,并返还各被害人。

  供稿:韩城法院 王萍 范建林 整理:王亚锋 赵磊 编辑:王梦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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