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泉推动“诉前检察建议”刚性落实,实现生态保护与修复“两步走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7-12-18 11:33:20 阅读量:

 今年来,石泉县人民检察院在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正确领导下,紧密围绕检察机关 “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宗旨和服务大局的政治使命,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以公益诉讼试点改革为主抓手,参与社会综合治理,服务生态文明建设。

一、广泛调查、大胆履职,发挥诉前《检察建议》“紧箍咒”作用。根据《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规定的诉前程序,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之前,检察机关应当先行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依法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书面回复检察机关。因此,检察机关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职或者违法履职的,应当先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促使问题处理回归行政程序;对经过诉前程序,行政机关拒不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且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才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自开展公益诉讼试点改革以来,石泉县人民检察院坚持以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保护为重点,采取广泛走访、实地查看、座谈调研等方式,发现收集公益诉讼案件线索35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22件,收到相关部门整改回复。

2017年4月,在石泉县人民检察院干警与人大代表的座谈会上,县人大代表反映石泉境内210国道沿线存在随意倾倒垃圾现象。石泉县人民检察院院民行检察部干警多次实地调查,走访当地居民了解情况。经查,国道210石泉饶峰新华村路段确多次发生辖区道班将道路垃圾随意倾倒在国道210沿线情况,致使生态环境受到破坏。石泉县人民检察院立即向陕西省安康公路管理局石泉公路管理段发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要求其即刻整改。石泉县公路管理段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了整改划定一处场地用于专门堆放垃圾并将整改情况书面回复

二、强化监督、确保落实,实现生态司法保护与生态修复“两步走”。石泉县人民检察院生态检察实践中总结出:生态文明建设必须要两步走,生态司法保护与生态修复。将恢复性司法理念引入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工作,积极探索“监督惩处+修复补偿+源头治理+教育预防”一体化监督模式,推动破坏生态环境资源修复和造成损害赔偿制度构建

2017年,根据群众反映和陕西“卫片”显示,石泉县城区公益性公墓及殡仪馆建设项目占用林地未恢复植被,林地毁坏严重。石泉县人民检察院干警通过实地走访调查发现该项目建设分两个部分拟使用林地面积总数2.9980公顷,其一为殡仪馆综合服务区使用林地0.8650公顷,其二为骨灰葬墓穴区2.1330公顷,林分蓄积23立方米。其中属于国家一级公益林和国家二级保护林地2.9980公顷。但该建设单位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取得林地占用手续情况下,于2016年3月动工修建位于城关镇堡子社区二组殡仪馆已近完工,占用林地1666.34平方米。石泉县农林科技局于2016年12月9日对其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建设单位于2017年6月11日前恢复该占用地林地状态,并处以占用林地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共计24995元。但截止石泉县人民检察院干警现场查看的时候该建设单位并未对林地进行恢复,殡仪馆门前周边未植树,直观陡坡未治理,裸地面积较大,水土流失严重。石泉县人民检察院立即向县农林科技局发出了诉前《检察建议。石泉县农林科技局收到检察建议后,责令公墓及殡仪馆建设项目实施主体对项目实施区可绿化需绿化的地点根据山体自然形状制定科学合理的森林植被恢复方案,进行人工造林绿化,种植低矮灌木,花卉等墓地墓穴采取不破坏原地貌风格的原则,用植草、松柏类常青树木进行补植复绿保证项目区内外实现无裸露土地。

目前,石泉县人民检察院在县水利局积极配合下重点开展全县小水电站生态下泄流量统一治理,正对全县12座小水电站开展集中整治。 (石泉县人民检察院  张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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