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7-12-16 19:28:25 阅读量:
日前,淳化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未成年人具体适用法律时,应当具有的法定情节进行全面评价,依法作出从轻判决,促使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认罪服法、改过自新、重新做人。
2017年4月26日8时许,被告人小甲与被害人小乙因琐事发生矛盾,在班主任对双方进行调解过程中,小甲持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被害人小乙左大腿及左胸部捅伤。事故发生后,受害人随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1、低血容量休克,2、左下肢刀刺伤;3、胸部刀刺伤。经鉴定,马冬冬的损伤程度应属重伤二级。
审理期间,为了充分保护未成年的合法权益,法院为被告人小甲指定了辩护律师。
审理认为,被告人小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小乙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小甲在被传唤时,如实供述了案件全部事实,具有自首的从轻或者减轻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小甲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应当减轻处罚;其家人已积极赔偿了受害人损失,并取得了受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书面谅解,亦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小甲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又系未成年人,且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可在判处刑罚后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故依法判决:
被告人小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二年。(文中人物为化名)
(淳化法院: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