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需赔违约金 只因劳动者签了这协议!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7-12-09 20:01:17 阅读量:

 仝某原系西安某仪器公司员工,2015年11月,仝某辞职后开办了山东某仪器公司,并以该公司名义开展业务。2016年4月,西安某仪器公司申请仲裁,请求仝某支付其违约金1414208元。仲裁委经审理后裁决仝某一次性支付西安某仪器公司违约金126386元。仝某及西安某仪器公司均不服仲裁裁决,诉至西安未央法院。

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员工保密协议均约定,原告离职后两年内不得自办和其有竞争业务关系的企业,不得到竞争单位就职。仝某辞职后,其一直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向仝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1500元,但仝某违反约定,开办了与其有竞争关系的山东某仪器公司,违反了劳动合同及员工保密协议的相关规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仝某则认为,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中虽有条款涉及竞业限制,但公司并未对此条款作出特别说明,仅单方面为其设定义务。其与公司之间并没有约定任何违约金条款,公司每月支付的1500元明显过低且未得到其同意,不属于竞业限制补偿金。

法官说法: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劳动者,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本案中,双方虽未签订书面竞业限制协议,但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员工保密协议均表明双方实际已约定了竞业限制的相关内容及权利义务。且仝某离职后注册设立的公司与被告存在竞争关系,仝某行为已违反了其应负有的保密及竞业限制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公司要求仝某按照薪酬总额4倍支付违约金的责任明显过重。故考虑本案实际,结合员工保密协议条款,酌情由仝某依其按月领取的竞业补偿金2倍向被告支付违约金7.2万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不服上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该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行政审判庭 畅筱婧)

操作选项

字体放大 字体缩小

宽屏阅读

打印文本

分享
分享微博 分享qq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