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7-11-14 20:11:35 阅读量:
11月9日下午,应原告白某及其代理律师的申请,洛南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和《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调查令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向原告白某的代理律师签发了证据调查令,授权原告代理律师持此调查令到某镇政府调取相关证据。据悉,这是洛南法院向律师下发的首份调查令,也是商洛市两级法院“民告官”行政诉讼中的首个律师调查令。
在审理原告白某不服被告某公安分局治安拘留行政处罚一案时,原告白某及其代理律师向洛南法院申请调查令,调取某镇政府在案发当日办公区域的监控视频资料等相关证据,以证明原告不在案发现场亦未殴打第三人胡某。经该案合议庭审查,认为原告及其律师的申请符合因客观原因难以自行调查取证的情形,且申请调取的证据与本案事实有直接关联,应依法予以准许,遂依照法定程序向原告律师签发了上述《调查令》。
11月10日下午,原告白某将其代理律师持调查令调取的证据及时送交给法院。
2015年商洛两级法院开展行政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改革以来,洛南法院作为集中管辖试点法院,坚持能动司法,提升审判效率,首次尝试“民告官”行政审判领域律师调查令制度,强化当事人、律师依法调查收集证据的举证能力,发挥律师在建设法治政府进程中的积极作用,最大限度保障了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合法权益。(王亚锋 刘庆民 供稿:洛南法院周梦琳 柳佳)编辑:王梦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