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因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最终获刑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7-11-07 10:48:32 阅读量:

  家住陕西省白河县的陈某(化名)向他人借款10万元到期未还。法院判决后原告申请执行,陈某不但未积极履行判决,反而私自转移被扣押车辆和钱款,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近日,白河县人民检察院对陈某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白河县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

 具体案情:被告人陈某与李某(化名)因债务纠纷,白河县人民法院于2015722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陈某偿还李某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该判决生效后,陈某未主动履行偿还义务,李某于同年1021日向白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年1027日,白河县法院向陈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陈某仍未按时自觉履行还款义务,也未按要求向白河县法院如实申报财产。同年1123日,白河县人民法院裁定扣押陈某所有的一辆起亚(K5)牌轿车。陈某将该车辆长期藏匿于安康市区,经法院多次催告,陈某以各种理由拒不交出车辆。

 2016321日,白河县人民法院依法对陈某司法拘留15日。同年85日,白河县人民法院以陈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白河县公安局移送该案。在白河县公安局初查期间,陈某于同年821日将车辆交予白河县人民法院扣押。

 同年819日,白河县某镇政府向陈某银行账户汇入了5万元救灾茶叶款,陈某在收款后未向白河县人民法院报告财产,也未向李钗履行还款义务,而是将此款转入其弟弟的账户并挪作他用。被告人陈某于20165月至6月向李钗还款共计3万元,其余款项尚未还清。最终,陈某因犯据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

 劝解提示:有能力履行法院判决或者裁定的,而故意不执行的,将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履行能力而逃避执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可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刘玥)编辑:李斯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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