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定边县法院:另辟蹊径找出口 终助弱者得权益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7-11-01 16:37:11 阅读量:

 最近,一起长达一年半的民事案件终于在定边县人民法院得到结案。回想起办理这么久的一桩案件,赵法官的脸上除了疲惫,更多的是激动与满意。

案件的情况还得从2010年说起,原告作为一名来自甘肃的农民工,在被告张某个人承包的架线工程中负责搅磨机拉线工作。20101111日,原告在操作中把右胳膊卷入搅磨机内致伤、头部卷入钢丝绳致伤、牙齿勒脱落,受伤后被送到医院抢救治疗,经诊断为:1、右尺桡骨下段粉粹性骨折;2、牙齿1+12345缺失;3、牙冠延伸缺失;4、上唇及右上口角裂伤。事发后,被告支付了大部医疗费,之后,原告就与被告达成两次协议、又于2011428日经第三方主持调解达成《事故调解协议》。协议的内容为由被告张某除支付医疗费外先后共向原告支付误工费、二次手术费等共计74200元赔偿费了事,今后原告不得向被告索要任何费用。后原告于2015127日做了伤残鉴定,经评定为:右上肢为八级伤残,口腔受伤为九级伤残。原告于20163月向定边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以原赔偿协议显失公平,撤销与第三被告所签协议,并请求被告支付相应赔偿费用。

被告对此辩称,协议的签订是在20114月份,而原告却于20163月才行使其撤销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当事人认为协议显失公平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超过一年期限则撤销权消灭。

原告如此反驳,作为农民工,首先不识字,其次被告说在协议上签字才给钱,在当时那种巨大的压力下原告可以说蒙在鼓里不得已签的字。再者,原告事后鉴定了残疾需要赔偿及其他各项费用已经远远超过了被告赔偿的74200元,对此被告与原告的协议确实是显失公平的。

本案原被告双方的确各有各的道理,原告作为一名受害者,又是生活疾苦的农民工,我们可以理解在急需用钱、担惊受怕的压力下未经斟酌就与被告签了协议。但是,理解归理解,法院的判决终究还是要靠证据来评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本案涉及协议自签订到起诉撤销历经将近五年之久,因此,法院无法支持原告撤销该协议。

原告的损失的确已经远远超过了协议上的数额,如果不能撤销该协议,原告的利益将无法得到保障。这点曾让合议庭头疼好久,究竟还有什么办法能够挽回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赵法官通过反复地研究卷宗、与同事讨论研究,终于,功夫不负有心人,他想到另辟一条道路,从另一个角度打开思路。该协议的内容当时约定的赔偿项目仅仅包括了“误工费”与“二次手术费”,对,就从这里入手,认定被告在协议的赔偿项目里存在漏项,以此就可以支持原告“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住宿、交通费”等费用的诉求。被告收到判决书后连连点头笑称服判,原告更是十分感谢法官的辛苦与用心。

案件终于能在山重水复疑无路的情况下,柳暗花明又一村。但在本案中我们要提醒广大老百姓,签订协议一定要慎重,如果认为签订过程中遭受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或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一定要保存证据并且在知道以上情况的一年内向法院提出撤销协议,否则,权利消灭了,作为法官也无法帮你追回利益。本案最终支持原告的赔偿诉求实乃协议存在一定的漏洞,切不可存侥幸心理再犯同样错误。(陕西定边县法院:姚嘉丽)编辑:董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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