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涧县人民法院:借款人死亡后其债务该由谁来偿还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7-10-27 09:44:25 阅读量:

  王某早年丧妻,独自一人抚养两个子女长大。其在榆林市清涧县某处经营一家石材厂,贺某等人在其石材厂做工,因石材厂生意不太好,资金周转困难,贺某等人的工资王某无力支付,便向贺某等人出具了欠条,承诺待其资金周转过来就还款。20172月,王某突发心脏病去世,贺某等人便向王某的两个孩子王某1、王某2索要王某身前欠下的工资款,王某的两个孩子王某1、王某2称其并不知道其父亲王某的这些债务,未予偿还。贺某等人无奈,遂向法院提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之诉,要求王某的两个子女清偿原告的工资并承担案件诉讼相关费用。

 庭审中,原告贺某等人向法庭提交了由王某生前出具的欠款条据,用于证明他们在王某经营的石材厂打工时王某欠其工资款的情况。二被告辩称,他们并不认识本案中的原告贺某等人,且其父亲经营的石材厂他们也一直没有参与经营,王某去世后,他们已明确放弃继承王某生前所有财产,故对该笔债务他们不承担还款责任。二被告向法院提交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两份,证明其自愿放弃对父亲王某财产的继承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是指因清偿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应当由被继承人清偿而尚未清偿的财产义务而引起的纠纷,本案中王某生前经营的石材厂系家庭共同财产,该厂所欠工人的工资属家庭共同债务。王某生前给原告等人出具的欠条客观真实,依法予以采信。二被告作为王某的继承人于 2017 3 26 日作出声明,对李王某亡后的不动产及动产自愿放弃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且原告贺某等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二被告继承王某的遗产的事实,二被告放弃继承声明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并无不妥,故原告诉请 由被告王某1、王某2承担清偿其工资的请求,依法无据, 遂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 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依法驳回了原告贺某等人诉讼请求。

 通过本案,我们可以认识到,根据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人应当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本案中二被告出具书面声明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因此他们对其父亲王某的债务无清偿责任。(清涧县人民法院:白永乐)实习编辑:胡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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