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7-10-26 17:27:48 阅读量:
2017年9月7日,榆林市清涧县人民法院民事庭受理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在办案法官做了大量调解工作下,原被告双方终于都认识到了自己的过错,以原告撤诉结案,一起由交通事故处理不当所引起的健康权纠纷得以解决。
原告诉称,原告李某之子李某某与被告惠某之子惠某某发生了交通事故,被告儿子惠某某在该起交通事故中死亡,经公安交警部门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之子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之子李某无责任。原告儿子由于胆小害怕被告家人的责骂,一直回避没有被告家人见面,也没赔偿被告方因该起事故造成的损失。被告惠某多次到原告处寻找原告儿子,并要求原告家支付该起事故的赔偿费用。双方由于情绪激动而引发了打斗,在打斗中原告受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方支付相关赔偿费用以及案件受理费用。
被告惠某辩称,原告之子该起在交通事故后从未出面抚慰过自己,也并没有支付任何赔偿费用,自己去原告家并非是主动挑衅,对于打斗中引起原告受伤自己并没有过错,所以不会给原告赔偿,相反原告儿子还没有给自己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呢?
本案在审理中,办案法官详细了解了整个事件的其因后果后,向原被告双方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做了大量的调解说服工作,让原告站在被告的立场换位思考,要理解被告丧子之痛后的心情,对被告的冲动的行为进行谅解。同时也向被告讲明了被告在此次纠纷中的行为是错误的,让被告明白虽然自己的儿子在交通事故中丧生,原告之子的所作所为确实存在过错,但这并不是被告可以去与原告家吵闹打人的理由。
最后,在办案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下,原被告双方均认识到了自己存在的错误,认识到了自己不理智的行为给对方造成的心理伤害,双方互谅互让互相体谅。本案以原告撤诉而圆满结案。
通过本案,我们可以了解到,虽然对方存在过错,但是并不能因为对方存在过错,我们就可以适用不理智的方式,通过不理智的行为来解决纠纷,那样不但无异于纠纷的解决,还会制造新的纠纷。(清涧县人民法院秀延法庭:白永乐)实习编辑:胡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