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7-10-20 11:29:22 阅读量:
近日,柞水法院民二庭审结了一件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经营商家因产品含量标识不真实,涉嫌欺诈消费者,依法承担了全额退款并加倍赔偿的责任。
2017年7月13日,柞水县的苏先生在京东商城山西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网店上购买了山西特产休闲食品“枣核情”枣夹核桃125袋,共付款5725元。苏先生收到货后将部分产品赠送给朋友,朋友品尝后反映该枣夹核桃较腻口,苏先生即仔细查看产品包装,发现产品包装袋上营养成分表内的脂肪含量标注为1.6g/100g,苏先生意识到有问题,便将未开封的枣夹核桃取了两袋送至西安某质量检测技术公司进行了脂肪检测,检测结果该产品实际脂肪含量为19.5g/100g。苏先生即联系经营商家山西某公司要求退货及赔偿损失,山西某公司以该产品质量合格、标注脂肪含量系打印错误的理由,拒绝了苏先生的赔偿请求。无奈苏先生将经营商家山西某公司诉至柞水法院,法院受理此案后,通知经销商山西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到庭应诉,庭审中法官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等法律法规对经销商进行了释明,让其认识到未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的真实信息,构成误导消费者,行为涉嫌欺诈,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调解过程中,苏先生与经营商家山西某公司达成谅解协议:苏先生将剩余的“枣核情”枣夹核桃全部退回该公司,该公司退回价款5000元并赔偿苏先生9000元。
近年来,网购发展迅猛,但经营者在交易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的真实信息,不得作虚假宣传。在本案网络交易过程中,公司销售的商品含量标识不真实,属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即使该商品质量合格,其行为仍涉嫌欺诈,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王亚锋 刘庆民 撰稿人:柞水县人民法院 舒挺)编辑:王梦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