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7-10-19 10:42:34 阅读量:
日前,陕西省淳化法院在审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中,由于被告郭某华、陶某芬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守信誉,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给原告王某刚赔偿经济损失。
2017年2月4日,原、被告签订了火锅转让合同,约定将被告郭某华、陶某芬位于淳化县城南街火锅店转让给原告经营,转让费105000元,合同签订当日一次性付清转让费。双方同时还约定火锅店转让后,由被告郭某华在店内帮助原告经营管理及传授技术,最少期限为一年。在此期间,原告向被告郭某华每月支付工资4000元。但被告郭某华于2017年8月27日离开火锅店返回湖北老家,并将原告让被告支付房东的20000元房租费带走。原告多次电话联系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返还房租费20000元,但被告不予理睬,且将原告拉入黑名单,致原告多方联系未果。原告请求:1、请求两被告承担违约金100000元;2、请求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元;3、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
被告郭某华辩称,与原告签订火锅店转让合同属实,自己之所以没有帮原告在店内继续经营,是因为家庭出现变故,原告没有将房租费20000元交给自己。同意承担部分违约金及赔偿部分损失。被告陶某芬辩称,两被告与原告签订火锅店转让合同属实,当时郭某华与被告陶某芬系夫妻关系,后双方协议离婚,郭某华与原告之间发生的纠纷自己不知情。
审理期间,在办案法官的主持调解下,双方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一、由被告郭某华、陶某芬支付原告王某刚违约金40000元;
二、由被告郭某华、陶某芬赔偿原告王某刚经营损失30000元;
三、以上款项由被告郭某华于2017年10月17日支付原告王某刚35000元,由被告陶某芬支付原告王某刚35000元;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诉讼保全费1270元共计2920元由被告郭某华、陶某芬各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