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淳化法院:借婚索财不支持 退婚彩礼要返还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7-10-17 13:29:25 阅读量:

 日前,陕西淳化法院审理了一起约财产纠纷,依法判决由被告一次性返还给原告彩礼金60000元及价值4800元手表一块。

原告诉称:2016916日,经人介绍原告赵国与被告阿妮订婚,原告给被告方彩礼63000元及给被告看酒钱、追节、买手表、耳贴等费用。订婚后,原告认为自己年龄偏大,提出与被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要求与被告结婚。但被告没有同意结婚事宜,双方发生矛盾。现请求被告退还原告彩礼及其他费用74000元。

被告辩称: 201688日,双方在原告家举办定亲仪式,在酒宴上由介绍人将彩礼60000元交于被告方手,在与原告交往一年过程中,双方外出游玩期间均由被告支付费用30000元,原告为被告购买手表一块赠与女方。同意退还原告彩礼30000元。双方各持己见,调解无效。

审理认为,虽原、被告方对于举办订婚仪式及交付相关彩礼并无异议,双方订立的婚约不受法律保护,但因缔结婚约而形成的财产关系应受法律规制,被告方借婚索要的财物,应当予以全部返还。原告方陈述的彩礼礼金为63000元,被告方只认可收受60000元,原告方提供的证据不能佐证其陈述,本院认定被告方收受的彩礼礼金为60000万元。在订婚仪式上经媒人交付给被告方手表一块,被告辩称该手表系赠与性质,本院不予采纳,该物价值较大,且系在订婚酒宴上交付,应属彩礼范畴。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返还给原告彩礼礼金60000元及价值4800元手表一块;

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0,减半收取825元,原告负担100元,被告负担725。(文中人物为化名)(淳化法院:法宣)编辑:董嫱

 

 

 

操作选项

字体放大 字体缩小

宽屏阅读

打印文本

分享
分享微博 分享qq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