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城法院:把握利益平衡点 彩礼返还巧裁断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7-09-29 11:25:57 阅读量:

 目前,在我国广大农村及经济欠发达地区,结婚给付彩礼的现象仍然比较普遍,发生纠纷如何返还是审判实践中常见的疑难问题。

近日韩城法院西庄法庭所判处的一起离婚案,是解决此类问题的一个成功案例。

原告张某(女方)诉称,其与被告吉某于2013年经人介绍认识,201416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经常为琐事发生矛盾,自20159月双方分居至今,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曾于201610月起诉离婚,后在法院劝说下撤诉。由于双方无法和好,现再次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尽快解脱各自痛苦。

被告吉某(男方)辩称,双方感情的确破裂,同意离婚。但婚前原告向被告索要彩礼款6万余元,造成被告目前生活困难。故要求女方归还向男方索取的彩礼。

但原告张某认为,给付彩礼系以婚姻为基础的赠与行为,男方已实现了结婚意愿,故按照民间习俗彩礼不应退还,应驳回被告请求。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彩礼应否返还及返还多少的问题,从法理上讲,彩礼指婚约一方按照习俗给付对方的一定数量价值较大的财物。这种给付财物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婚约一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为的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而不是一种无偿的赠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为何种情形下应予返还彩礼问题提供了最直接的法律依据。

承办法官在双方各持己见,确无调解可能的情况下,在深刻理解该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中蕴含的人文精神即“法律既关怀帮助生活确有困难的人群,也兼顾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本着使判决结果最大程度接近双方利益平衡点的原则,反复斟酌,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即彩礼支付的数额以及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双方的家庭状况、未生育子女、支付的彩礼造成另一方生活困难程度等因素,认为原告张某向被告返还彩礼额度以15000元为宜。遂依法作出了判决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韩城法院:王泰杰)编辑:董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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