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城法院:帮忙途中出事故 法官调解促和谐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7-09-26 19:16:15 阅读量:

2016127日,因邻家过丧事,韩城市芝阳镇的高某甲去给帮忙。事主让高某甲去买丧葬用品,高某甲便开上自家的三轮车,载着一同帮忙的高某乙出发了。不幸的是,车辆在302县道与108国道交汇处时,与相向行驶的小客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乘车人高某乙伤残。因高某甲系无牌无照驾驶机动车,交警大队事后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高某甲负事故次要责任。后高某乙将肇事的小客车车主及高某甲诉至法院,并索赔37万余元。案件经法院处理,高某甲因该起事故,给高某乙共计支付了赔偿款近8万元。

好心给邻家帮忙,结果飞来横祸,还因此给自己造成了近8万元的经济损失,高某乙怎么想都觉得亏心。在咨询律师后,高某甲得知,“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某甲遂找到事主要钱,但经过双方多次协商还是没有结果,高某甲遂一直诉状,将事主告上法庭。

主审法官在了解清案情后认为,原、被告是邻居,都是老实巴交的农民,经济收入都较低,该案若草率开庭判决,一方面,被告系农村的独居老人,赔偿能力有限,未必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另一方面,判决后势必还要走执行程序,这样双方的矛盾会进一步激化,不利于邻里之间的和睦相处。所以,调解是处理该案的最好方式。

调解过程中法官告知原告,因其系无牌无照驾驶机动车,自身对交通事故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故而其诉请的8万元,不可能全部得到法院的支持,况且被告经济能力有限,即便法院判决了,原告最终究竟能获得多少赔偿还未可知,与其如此,不如放高姿态,拿出诚意,把自己的内心期望值降低,争取调解。同时法官告知被告,被告应履行赔偿义务是与法有据的,虽然事故的发生与被告没有直接关系,但是原告是在给被告帮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被告从原告的帮工行为中获益的同时,也应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退一步讲,假设即便法律没有规定,从道义上,被告方对原告的损失置之不理也是不合情理的。经过主审法官给双方当事人多次做调解工作,双方理解了法官的良苦用心,学会了换位思考,对立情绪逐渐消除。

 最终,通过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当庭付清了赔偿款,既维护了公平正义,又促进了社会和谐。( 杨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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