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7-09-20 14:14:05 阅读量:
日前,淳华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保险公司态度诚恳,积极赔偿,当事人相互谅解,自愿达成和解赔偿协议。
2016年8月4日13时43分,王军驾驶重型自卸货车与刘梅骑乘的三轮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田某、刘梅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公安局交通警察部门认定,王军负事故主要责任,刘梅负事故次要责任,田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田某、刘梅两原告被送往医院进行抢救治疗。田某经医院诊断为:急性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双侧额叶脑挫裂伤、弥慢性脑肿胀、脑疝、蛛网膜下腔出血、颞骨骨折、脑脊液耳漏、头皮血肿等,依法请求被告各项费用443200.53元。刘梅请求被告赔偿各项费用62886.08。
被告王军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登记在张某群名下,被告张某群与孙某于2016年6月7日达成旧机动车交易协议,已明确约定车辆交付后的所有责任由孙某承担。该车辆在保财险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额30万元及不计免赔。原告刘梅主张的摩托车修理费经被告定损为2650元。
审理中,经办案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由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在交强险限额内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田某医疗费等360216元;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刘梅医疗费等共计40784元。
被告孙某向原告田某、刘梅垫付的医疗费26553元作为对原告的赔偿,不再要求两原告返还。(淳化法院:法 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