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7-09-19 21:43:09 阅读量:
2017年9月14日,韩城法院执行二庭执结一起长达15年的交通事故案件,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11.6万元的执行款。
1997年,孟某购买了一辆面包车用于运营。1999年,魏某搭乘孟某的面包车,在行驶途中翻入沟底,造成魏某受伤。经潼关县人民法院判决,孟某赔偿魏某161863.94元。判决生效后,孟某未能履行义务,因其户籍在韩城市,潼关县人民法院委托韩城法院执行。2002年韩城法院立案件后,经查,被执行人孟某无财产可供执行,该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6年,申请执行人魏某到该院申请恢复执行。车小江庭长在接到案件后,立即开展各项执行工作,仍没有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仅调查得知魏某一直四处打工,没有固定收入,案件再一次陷入僵局。但是车小江庭长一直没有停止对被执行人进行“四查”的工作,2017年终于在金融机构查到,孟某有工资收入,随机对魏某除生活保障以外的工资采取了冻结措施。
近日,孟某找到车小江庭长,称自己一直东躲西藏,不敢到法院来,害怕法院拘留、判刑,这次真是走投无路,自己仅有的退休工资也让法院冻结了,生活实在困难,法院的冻结让其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为此,执行干警向被执行人释法明理,道明利害,同时多次给申请人做工作,缓和对立情绪。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取得申请执行人谅解,申请执行人同意在执行款项上做出让步,被执行人也想各种办法多方筹措一次性将赔偿款11.6万元履行完毕,一件 “马拉松”式的执行案件得以成功执结,既树立了司法权威,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