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城法院:同居关系诉“离婚”多年“夫妻”一场昏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7-09-18 14:48:05 阅读量:

 近日韩城法院西庄法庭审结了一起“离婚”案, 对于广大的婚姻当事人颇有教育意义。

原告周某与被告卫某于1993年农历1029日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共同生活,至今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孩子也已成年。由于近年来双方矛盾加深,原告起诉要求离婚,并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办案法官经审理发现,男方卫某在举行结婚仪式后,直至19942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并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后双方又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针对此种情形,承办法官明确告知原告,由于男方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仍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双方并不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属于同居关系。所以本案并非离婚案,应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而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原告周某却坚持认为自己属于事实婚姻,针对她的错误认识,法官严肃指出,事实婚姻是一定历史阶段的特定产物,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只适用于199421日以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而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当事人。对于此后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即使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也并不适用,事实婚姻已成为历史名词。就本案而言,尽管原被告双方早已符合法定结婚年龄,但因未办理结婚登记,就仍然属于同居关系。

法官进一步释明,基于原告对与被告之间的人身关系认识错误,所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原告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即请求分割同居期间的共有财产。但由于同居关系的违法性及危害性,必然给当事人带来不利法律后果,就本案而言,原告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不能适用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只能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显然不利于保护自身权益。

经过法官的悉心法制教育,原告认识到多年的“夫妻”竟是不合法的同居关系,从更有利于维护自身权益考虑,原告最终自愿撤回了起诉。

此案告诫婚姻当事人,合法的婚姻关系才会受到法律保护,相关的权益才更有保障。在依法治国,强调全民守法的今天,履行结婚的登记要件不可或缺,否则难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韩城法院王泰杰)编辑:董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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