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7-09-18 08:22:17 阅读量:
近日,渭南市澄城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强制医疗案件,对澄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对交道镇的党某某实施强制医疗申请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这是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澄城法院首例适用强制医疗程序,对有重大社会危害、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且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精神病人作出的强制医疗决定。
2016年8月12日中午,在澄城县交道镇南尧村,艳阳高照,酷热难耐,劳作了一上午的村民在家午休,突然一个女人的尖叫声划破了村庄的宁静,呼声来自村民党大海家,邻居党潮家听到后,赶忙跑出来,发现党大海满身是血,而同巷的党某某一手拿一把菜刀,一手拿一块砖块,继续在党大海头上猛砸,党大海的妻子也在院中一动不动,满头是血,党潮家用一块木板将党某某手中的菜刀打下,之后党某某爷爷过来将党某某抱住,随后党某某被警察控制。血案发生后公安机关及时介入侦查,经查党某某患有精神病,后两次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党某某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均认为其患有精神分裂症,在作案时处于发病期,被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公安机关遂撤销了对其涉嫌故意杀人案的侦查。据此,澄城县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对党某某向法院提起强制医疗的申请。
澄城法院受理此案后,院长周三军亲自担任主审法官,仔细阅读了全部卷宗,查阅了精神病的相关知识,因党某某处于精神病发作期,医生建议党某某暂不宜出庭,周三军便带领合议庭成员多次会见党某某、与党某某法定监护人沟通、走访附近群众,到案发现场核实,通过多渠道了解党某某身体情况、日常行为及家庭情况,综合各方面因素后,建议法律援助机构给其指派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合议庭择期开庭审理了该案,但与以往刑事案件不同的是,出庭的检察官不再称公诉人而是称作检察员,“犯罪嫌疑人”变为“被申请人”;被申请人的辩护权主要由其法定监护人、诉讼代理人代为行使。庭审中就党某某是否实施了严重危害他人安全的暴力行为?是否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是否有危害社会的可能性等重点进行了调查,检察员当庭出示了证据,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法定监护人提供了质证的意见,法庭在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后,合议庭进行了认真讨论,法院认为,党某某的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但经法定程序鉴定党某某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且目前病情未得到有效治疗,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故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增设的强制医疗之规定,对党某某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长期以来,如何处置精神病人暴力犯罪一直争议不断,许多精神病人在触犯刑法后因无刑事责任能力而被免于处罚,最终,这些人行凶后又重新回到社会,成为埋藏在社会上的“不定时炸弹”,对于他们缺乏有效的监管和治疗,容易对社会和群众再次带来伤害。强制医疗实施后,有效地预防了精神病人再次犯罪的可能,避免了给社会带来新的伤害,有力地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